證監會等四部委: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

財政部 國資委 銀保監會 證監會印發《關於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銀保監會將建立健全聯合工作機制與重大問題會商機制,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密切跟蹤企業年報編制、審計、披露、決算等相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企業財務造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行為。對地方及企業反映年報編制過程中的會計準則實施問題,財政部將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技術指導,及時給予回應答覆,切實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以下為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資委、銀保監局、證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資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大對企業會計準則實施環節的管理和指導力度,防範財務造假,紮實推動相關企業做好2020年年報編制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的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會計審計工作,2020年以來就加強會計審計監管工作、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推動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切實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實現各類企業會計信息真實可比,是打通國內大循環斷點堵點、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舉措;是引導資源有效配置、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調節作用的基本保障;是提高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廣大投資者權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有關方面共同推動會計準則有效實施,取得積極成效,但也暴露出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不嚴格、會計信息失真、擅自擴大利用估值和判斷空間等問題,甚至出現個別企業財務造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失敗等案例。企業年報反映企業資產負債狀況、一年來的經營業績及成果,在真實披露企業會計信息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作用。2020年全球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國際形勢嚴峻複雜,部分企業經營困難加劇,面臨的風險挑戰增多。當前正處於編制、審計、披露企業年報的關鍵時期,有關地方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積極採取措施,督促相關企業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各項要求,紮實做好2020年年報工作。 

二、編制2020年年報應予關注的準則實施重點技術問題 

企業編制年報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需要特別關注以下重點問題:     

(一)關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相關業務的會計處理。 

1.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的相關規定,根據疫情期間的具體情況對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資產如商譽等減值準備進行職業判斷和會計處理,合理確定關鍵參數,充分、及時披露與減值相關的重要信息。如因屬於某些特定行業或海外業務而受到疫情較大影響的,應予以特別關注。 

2.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等的相關規定,在疫情期間繼續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在疫情停工停產期間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應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3.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相關規定,將在疫情期間取得的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例如,承租人因疫情停業原因收到政府發放的、用於補償其停業期間發生損失的租賃費補貼,屬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4.新冠肺炎疫情下承租人與出租人就租金減讓達成新的約定,並滿足《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0〕10號)中關於簡化處理條件的,承租人與出租人可以選擇採用簡化方法進行會計處理。該選擇應當一致地應用於類似租賃合同,不得隨意變更。 

(二)關於執行新準則的相關會計處理。 

1.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履約義務是否滿足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條件,如屬於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相關收入應當在履約義務履行的期間內確認;如不滿足,則該履約義務屬於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應當在客户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控制權的時點確認收入。企業不得通過隨意調整收入確認方法提早、推遲確認收入或平滑業績。 

對於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採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恰當的履約進度。企業在評估是否採用產出法確定履約進度時,應當考慮具體事實和情況選擇能夠如實反映企業履約進度和向客户轉移商品控制權的產出指標。例如,“里程碑法”通常採用“已達到的里程碑”這一產出指標來確定履約進度,企業應當分析合同中約定的不同里程碑節點是否能恰當代表履約進度,如果里程碑節點能恰當代表履約進度,則表明採用“已達到的里程碑”確定履約進度是恰當的;如果企業在合同約定的各個里程碑之間向客户轉移了重大的商品控制權,則很可能表明採用“已達到的里程碑”確定履約進度是不恰當的,企業應當選擇其他產出指標或其他方法來確定履約進度。 

2.當企業向客户銷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參與其中時,企業應當評估特定商品在轉讓給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該商品,確定其自身在該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用總額法確認收入;不控制該商品的,其身份為代理人,用淨額法確認收入。 

為便於準則實施,企業在判斷時通常也可以參考如下三個跡象:企業承擔向客户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後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判斷其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時,應當以該企業在特定商品轉移給客户之前是否能夠控制該商品為原則,上述三個跡象僅為支持對控制權的評估,不能取代控制權的評估,也不能凌駕於控制權評估之上,更不是單獨或額外的評估。 

3.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該準則的相關規定進行新舊銜接。企業首次執行新收入準則時新產生了應收賬款或合同資產的,相應的預期信用損失應當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對可比期間的信息不予追溯調整。 

4.企業確定租賃期時不僅應考慮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租賃期應包含不可撤銷租賃期間、續租選擇權涵蓋期間和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期間。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即使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也不屬於短期租賃。 

5.承租人發生的租賃資產改良支出不屬於使用權資產,應當記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由租賃資產改良導致的預計復原支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第十六條處理。 

6.企業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應當計入現金流量表中的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付款額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付款額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企業支付的預付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與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財會〔2018〕35號)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相關的預付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7.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加強對準則實施過程的流程控制和動態管理,完善預期信用損失法的治理機制和管理措施,改進信用風險評估方法,及時、充分識別預期風險,按規定計提信用風險減值準備。預期信用損失法相關模型和參數的調整應當有理有據,反映預期信用風險變化,重要模型和關鍵參數的調整應有專家論證並報董事會審批。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20〕22號)中新冠肺炎疫情下應用預期信用損失法的相關規定。 

8.企業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向其他企業提供的委託貸款、財務擔保或向集團關聯企業提供資金借貸等進行減值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其發生信用減值的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對不同階段的預期信用損失採用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得采用按照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的簡化處理方法。 

9.企業持有的結構性存款,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中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和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的規定確定其分類,並進行相應確認、計量和列報。 

對於商業銀行吸收的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定義的結構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鈎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鈎,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企業通常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記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科目,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列示。 

10.如果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利息包括對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時期未償付本金金額相關的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貸風險、成本和利潤的對價,且結合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金融企業將其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收入,記入“利息收入”科目,並在利潤表中的“利息收入”項目列示。 

例如,銀行從事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形成的金融資產,企業不得將其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記入“手續費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潤表中的“手續費及佣金收入”項目列示。再如,銀行評估借款人財務狀況、評估並記錄各類擔保、擔保物和其他擔保安排,以及議定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編制和處理相關文件、達成交易等相關活動而收取的補償,構成金融資產實際利率組成部分,銀行應當以此為基礎計算利息收入。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不得記入“利息收入”科目。 

11.企業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和《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2019〕2號)等規定,合同條款表明企業不能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的,企業不得將其發行的永續債和其他類似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12.對於可回售工具,例如某些開放式基金的可隨時贖回的基金份額,以及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淨資產的金融工具,例如屬於有限壽命工具的封閉式基金、理財產品的份額、信託計劃等壽命固定的結構化主體的份額,如果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財會〔2017〕14號)第三章中規定的分類為權益工具的條件,發行方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作為權益工具列報,在企業集團合併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由於上述金融工具對於發行方而言不滿足權益工具的定義,因此對於投資方而言不屬於權益工具投資,投資方不能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13.根據《關於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有關過渡辦法的通知》(財會〔2017〕20號),企業根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對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統一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會計政策。發生以下情形的,企業可以不進行統一會計政策的調整:(1)企業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但其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暫緩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2)企業暫緩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但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執行新金融工具相關會計準則。 

企業可以對每個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單獨選擇是否進行統一會計政策的調整。該豁免在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後的財務報告期間不再適用。 

 (三)關於其他準則的相關會計處理。 

1.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併》、《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財會〔2019〕21號)的相關規定,正確判斷企業合併中取得的經營活動或資產的組合是否構成業務;對於構成業務的,應當按照該準則的相關規定,正確區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並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2.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按照控制定義的三項要素判斷企業是否控制被投資方。企業不應僅以子公司破產、一致行動協議或修改公司章程等個別事實為依據做出判斷,隨意改變合併報表範圍。對控制的評估是持續的,當環境或情況發生變化時,投資方需要評估控制的三項要素中的一項或多項是否發生了變化,是否影響了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控制的判斷。 

母公司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應當將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正確抵銷內部交易的影響,按照統一的會計政策,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3.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3號》(財會〔2019〕21號)的相關規定,正確判斷關聯方關係和關聯方交易,並在報表附註中進行相應披露。 

4.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關於修訂印發2018年度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8〕36號)、《關於修訂印發2019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財會〔2019〕6號)、《關於修訂印發合併財務報表格式(2019年版)的通知》(財會〔2019〕16號)的相關規定,編制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企業對不存在相應業務的報表項目可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必要刪減,企業根據重要性原則並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對確需單獨列示的內容可增加報表項目。例如,可以在合併現金流量表中“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下增加“發行債券收到的現金”項目。 

三、切實加強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認真紮實做好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 

(一)加大對重點關注會計事項的宣傳貫徹。各地方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督促轄區內上市公司、國有企業、金融企業加強對本通知相關內容的學習,準確把握有關要求,及時澄清會計實務處理中模糊不清晰的地方,堅決遏制濫用會計準則、判斷估計任性隨意的問題,督促企業真實準確地進行會計核算與反映,切實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各地方和有關單位應將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建議等,及時向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銀保監會報告,共同紮實做好相關工作。 

(二)促進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充分發揮社會審計作用。財政部將持續開展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提升專項工作。會計師事務所在進行年報審計時,應當切實貫徹落實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和方法,重點關注貨幣資金、收入、存貨、商譽、金融工具、企業合併、關聯方交易、持續經營等領域,保持職業懷疑,有效識別、評估和應對因舞弊和錯誤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按照審計準則相關要求,嚴格執行函證等審計程序,如果利用專家工作,應着重評價專家工作的恰當性,確定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確保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保證執業質量,防範執業風險。 

(三)加強監督檢查,全面促進提升2020年年報編制質量。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銀保監會將建立健全聯合工作機制與重大問題會商機制,按各自職責分工,協同配合,切實加大監管力度,密切跟蹤企業年報編制、審計、披露、決算等相關情況,加強信息共享與溝通。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打擊企業財務造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行為。對地方及企業反映年報編制過程中的會計準則實施問題,財政部將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技術指導,及時給予回應答覆,切實提高企業會計信息質量。 

聯繫方式: 

財政部會計司             [email protected] 

國資委財管運行局         [email protected] 

銀保監會財務會計部       [email protected] 

證監會會計部             [email protected] 

財政部         國資委  

銀保監會       證監會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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