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商犯罪!80後清華博士後"內幕交易",操縱7個賬户,狂買9000多萬!

中國基金報記者 王建薔

一名博士後,曾從事上市公司併購研究,卻因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獲刑。

裁判文書網顯示,這位當事人操縱多達7個賬户炒股,且不惜“割肉”買入,短短十天內交易金額接近億元,“淨賺”800餘萬元。法院最終判決其有期徒5年半,並罰款1000萬元。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內幕交易案件。而從既往公佈的同類案件來看,這可能是起史上當事人學歷最高的內幕交易案之一。

高智商犯罪!80後清華博士後"內幕交易",操縱7個賬户,狂買9000多萬!
內幕消息緣起上市公司股權收購

2017年6月中旬,廈門弘信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與廈門弘漢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漢光電)總經理李奎協商,初步達成收購弘漢光電股權意向。

2017年8月8日、9日,弘信電子分別與弘漢光電、明高科技簽訂《弘信電子關於收購弘漢光電49%股權之意向性協議》《弘信電子關於收購明高科技100%股權之意向性協議》,並於9日當日發佈停牌公告,稱擬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的方式購買弘漢光電49%的股權及明高科技100%的股權,自次日開市起停牌。

2017年9月27日,弘信電子第二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現金收購控股子公司弘漢光電49%股權的議案》,並於當日發佈復牌公告,稱終止關於明高科技股權的交易,擬以自有資金2億元繼續收購弘漢光電49%的股權,實現對弘漢光電100%控股。

次日,弘信電子股票復牌,股價連續兩日漲停。

經證監會認定,弘信電子收購弘漢光電股權事項屬於內幕消息,該內幕消息敏感期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8月10日,李某系該內幕信息知情人。

"80後"洪某青曾作為跟清華大學合作的博士後,在中證金屬研究院從事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研究工作。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某多次與洪某青通話,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洪某青到北京市朝陽區四季酒店與李某見面,李某向其諮詢弘信電子收購弘漢光電及贛州明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高科技)股權相關事宜。

操縱7個賬户

不惜“割肉”買入

獲知內幕消息後,洪某青便開始操縱多個賬户進行內幕交易。

一審法院認為,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5日期間,洪某青操縱7個證券賬户,突擊買入弘信電子股票207.97萬股,成交金額高達9,088.91萬元。

法院認為,從洪某青操作的股票賬户看,其自2017年6月26日起陸續將賬户中原有的大量股票全部“割肉”賣出,並在短時間內籌集資金大量加倉”買購買了弘信電子的股票,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與其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一致。

其與黃炳龍2017年7月4日的微信記錄中稱“還沒到價,我去調研過,和李某也聊過”,亦可佐證其從李某處獲悉內幕信息並大量購進股票的事實。

通過這波操作,洪某青獲利頗豐,賣出部分股票並扣除交易費用後,合計盈利805.50萬元。

2018年5月8日,當事人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經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對本案涉案證據進行了庭審質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洪某青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萬元。

辯護人將手機記步數作為證據

被法院駁斥

一審宣判後,洪某青提出上訴,主要理由包括四點,一是證人李某的證言前後矛盾,不應採信;二是沒有證據證明和李某此前有過聯繫,李某證言6月25日下午與其見面,但此前李某已經飛離北京;三是在2017年6月20日已經買入弘信電子,此時尚未獲得內幕信息;四是原口供存在篡改、倒籤,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辯護律師也提交了證據兩份證據材料:

一是洪某青在2020年6月25日的手機步數記錄,欲證實洪某青行跡很短,無前往四季酒店與李某見面的可能。

二是2019年李某的談話錄音,意欲證實李某完全沒有見面記憶且其描述同之前證言存在較大出入,二人無見面可能性。

然而,上述證據均被法院一一駁斥。

關於辯護人所提交的洪某青手機步數記錄的證據材料。經查,辯護人所提交的系手機記載內容照片,形式不符合證據規格要求。即使其提供的情況屬實,也不具有排他性,不能充分證實洪某青6月25日行動的真實情況,故對該份材料本院不予採信。

關於洪某青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經查,一審判決對於上訴人洪某青6月20日購買的弘信電子股票交易並未計入犯罪數額。

對於洪某青操縱曹某2等人的6賬户所購買的股票,雖賣出股票的行為系賬户所有人所為,但因洪某青違反相關從業規定與賬户所有人“合作”非法進行股票交易在先,其就有承擔法律後果的義務和責任。故對辯護人所提僅將沈某賬户交易所得利潤認定為洪某青違法所得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洪某青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大量買入該證券,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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