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28日訊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日前發佈上證科創公監函(〔2021〕0004號)。經查明,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熱景生物”,688068.SH)股東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瑞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合稱達晨系股東)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768.31萬股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2.35%。
2020年10月10日,達晨系股東披露減持計劃,擬在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690萬股,不超過公司總股本11.094%。截至2021年4月9日,達晨系股東共減持457.3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7.35%,上述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減持後上述股東共持股310.98萬股,合計持有公司總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
2021年4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達晨系股東於2021年4月13日至4月15日期間,再次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36.89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20%。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第5條,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股份至低於5%,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於5%之日起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繼續減持的,仍應遵守本所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達晨系股東在完成減持計劃後,在喪失大股東身份的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未按照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直至減持完成後才就對外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第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4.1條等相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1條、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監管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對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瑞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予以監管警示。
熱景生物官網顯示,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熱景生物,股票代碼:688068)成立於2005年6月,是一家聚焦生物醫藥領域體外診斷(IVD)方向的高新技術企業,公司於2019年9月登陸科創板。公司專注於醫學與公共安全檢驗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董事長兼總經理林長青為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總計持股24.95%。
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持股1.80%,為第8大股東;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持股1.74%,為第10大股東。熱景生物2020年年報顯示,達晨創泰、達晨創恆、達晨創瑞三者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均為深圳市達晨財智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三者存在關聯關係,為一致行動人。
4月15日,熱景生物發佈關於大股東減持股份結果公告。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持有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76.0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44%;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份271.1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36%;深圳市達晨創瑞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持有公司股份221.1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55%。達晨創泰、達晨創恆、達晨創瑞合計持有公司股份768.31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2.35%。
公司於2020年10月10日披露了《大股東減持股份計劃公告》(公告編號:2020-055):達晨創泰、達晨創恆及達晨創瑞計劃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合計減持股份數不超過69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1.094%。截至2021年4月9號,上述減持計劃已屆滿。達晨創泰、達晨創恆及達晨創瑞在上述減持期間共減持457.3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7.3530%;其中集中競價交易62.5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1.0049%;大宗交易394.8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6.3481%。減持價格區間為39.95-44.37元/股,減持總金額19444.74萬元,尚有232.67萬股未完成減持。
4月19日,熱景生物發佈關於公司股東減持情況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市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大股東減持股份結果公告》(公告編號:2021-014),減持計劃完成後達晨創泰、達晨創恆及達晨創瑞合計持有公司310.9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4.99%。
2021年4月13日-15日,由於工作人員疏忽減持細則程序規定,達晨創泰、達晨創恆和達晨創瑞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136.898萬股,減持價格為 69.64-100.28元/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20%。上述行為構成了違規減持。
《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
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在減持數量過半或減持時間過半時,應當披露減持進展情況。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的,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交易日內就該事項作出公告。
在前款規定的減持時間區間內,上市公司發生高送轉、併購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同步披露減持進展情況,並説明本次減持與前述重大事項的關聯性。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2.4.1條規定: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與減持,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減持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非公開轉讓、配售方式轉讓首發前股份,轉讓的方式、程序、價格、比例以及後續轉讓等事項,以及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涉及的減持由本所另行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1條規定:監管對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單獨或者合併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紀律處分。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2條規定:14.2.2本所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監管對象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
(二)書面警示;
(三)監管談話;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説明;
(六)要求公開致歉;
(七)要求聘請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説明會;
(十)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追償損失;
(十一)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停牌;
(十二)對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暫停適用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
(十三)建議上市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
(十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十五)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科創公監函〔2021〕0004號
關於對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瑞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
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深圳市達晨創瑞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經查明,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瑞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以下合稱達晨系股東)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公司768.31萬股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12.35%。2020年10月10日,達晨系股東披露減持計劃,擬在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或大宗交易減持不超過690萬股,不超過公司總股本11.094%。截至2021年4月9日,達晨系股東共減持457.33萬股,佔公司總股本7.35%,上述減持計劃實施完畢。減持後上述股東共持股310.98萬股,合計持有公司總股本的4.99%,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
2021年4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稱,達晨系股東於2021年4月13日至4月15日期間,再次通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368978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20%。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第5條,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減持股份至低於5%,自持股比例減持至低於 5%之日起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繼續減持的,仍應遵守本所有關大股東減持的規定。達晨系股東在完成減持計劃後,在喪失大股東身份的9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未按照規定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直至減持完成後才就對外公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問題解答(一)》第5條,《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上市規則》)第2.4.1條等相關規定。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科創板上市規則》第14.2.1條、第14.2.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北京熱景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深圳市達晨創泰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恆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深圳市達晨創瑞股權投資企業(有限合夥)予以監管警示。
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公司監管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