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修訂《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 形成“1+4+1”評價指標體系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宇陽 郝彥)12月29日,中證協發佈公告表示,為進一步完善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機制,更好發揮激勵約束作用,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發佈《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

2021年,中國證監會印發《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體系,督促證券公司歸位盡責,保障全面註冊制穩步實施。2022年12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發佈《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試行)》,並完成了首次評價工作。

中證協指出,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監管需要,此次主要從四方面進一步修訂《評價辦法》,包括擴大評價範圍,在股票保薦業務基礎上,進一步納入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基本實現投行業務全覆蓋;突出功能導向,新增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評價加分項,引導投行更好發揮服務科技創新功能;強化結果運用,評價結果將報送中國證監會,供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白名單、行政許可等監管工作使用,同步強化聲譽約束和行政約束;做好評價銜接,充分利用現有的其他投行業務單項評價結果,保持監管標準統一,儘量不增加行業機構負擔。

修訂後,《評價辦法》形成“1+4+1”的評價指標體系。其中,第一個“1”是指內部控制評價,反映證券公司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4”是指執業質量評價,反映證券公司4類投行業務即股票保薦、債券承銷、併購重組財務顧問和股轉公司(北交所)相關投行業務的履職盡責和業務規模情況。第二個“1”是指調整項,主要反映投行服務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情況。

中證協表示,目前,2023年評價工作基本完成,近日將盡快發佈,以引導行業不斷提升投行業務的綜合執業質量,助力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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