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獨家獲悉,監管部門發佈最新機構監管情況通報,為推動公募基金行業配合做好《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資本新規”》 ,確保“資本新規”平穩落地,對公募基金管理人提出監管要求。
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用第三方計量的穿透法,在符合公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基礎上,按照商業銀行委託人需求定期計算及提供公募基金的風險加權資產計量數值,並向商業銀行委託人提供季度報告等定期報告,以滿足“資本新規”穿誘法下第三方計量適用風險權重1.2倍的要求。計量過程應當嚴謹審慎,計量結果應當經外部審計,且審計結果合格。審計機構不得泄露審計過程中獲取的投資組合信息。
通報還表示,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嚴守監管法律法規,一是嚴格遵守現行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監管規定,確保公平對待投資者。不得違規向特定委託人單獨提供公募基金持倉信息,不得違規提高信息披露顆粒度或頻率,不得擅自開展自主信息披露等。二是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為委託人規避監管要求提供便利,不得按照委託人指示或指令開展投資運作,不得向委託人或第三方進行利益輸送。三是堅持合規風控全覆蓋原則。公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委託人數量較少或委託資金集中為由放鬆合規風控要求。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將適時組織開展現場檢查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將依法從嚴問責並向全行業通報。
此外,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做好風險防控,與商業銀行委託人強化溝通協作,共同做好“資本新規”落實工作。同時,公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優化產品投資運作,改善持有人結構,做好旗下產品的流動性風險管控。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