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緊鑼密鼓 北交所基礎制度規則架構基本成型

由 烏雅建義 發佈於 財經

北京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王麗10月21日在2021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按照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北交所開市各項準備工作正緊鑼密鼓地推進。目前,北交所基礎制度和規則架構基本成型,投資者預開户、技術改造測試等工作穩步推進。

她表示,在北交所設立後,希望能得到司法界的大力支持。建議明確集中管轄,將涉及北交所行使自律監管職權的訴訟以及北交所上市公司相關訴訟由指定法院集中管轄;加強司法與行政監管的溝通銜接,在必要情況下可以援引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證券監管規則作為審判依據,引入行業專家作為陪審員,由交易所和結算機構為涉及證券市場的訴訟案件損失認定提供數據支持等。

提高上市准入精準度和適應性

“從功能定位看,北交所是主要服務於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證券交易所,在制度設計上既要符合證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監管一般規律,也要契合中小企業特點,充分考慮企業發展階段早、規模相對小的實際情況,兼顧規範性與包容性。”王麗表示,北交所制度內容可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精準包容的發行上市制度。北交所發行上市條件綜合運用盈利能力、成長性、研發能力等多元評價體系,提高上市准入精準度和適應性;市值和財務標準總體上低於其他交易所各板塊上市條件,契合中小企業發展階段和經營特徵。考慮到創新型企業前期研發投入大、盈虧平衡週期長的特點,專門設置以研發投入和研發強度為核心的上市條件,允許尚未盈利但研發能力突出、業務創新性較強、技術含量高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

二是靈活多元的持續融資制度。北交所緊緊圍繞創新型中小企業需求,在融資品種上,形成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較豐富的權益融資工具;在發行方式上,實行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等多元的融資方式,引入授權發行、儲架發行、自辦發行等靈活的發行機制,進一步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

三是寬嚴適度的持續監管制度。一方面,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停復牌管理等方面接軌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保持各證券交易所監管標準的總體一致性,增強提高公司質量內生動力。另一方面,引入更加靈活、有彈性的監管要求。例如,董事會組成充分尊重公司自治,不強制要求設立專門委員會;對現金分紅比例不作硬性要求,鼓勵公司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為”;對於股權激勵,允許在充分披露並履行相應程序前提下,合理設置低於股票市價的期權行權價格,以增強激勵功效等。

四是循序漸進的成長路徑。北交所堅持與新三板創新層、基礎層一體發展與制度聯動,堅持與區域股權市場、滬深交易所錯位發展與互聯互通。北交所上市公司由新三板創新層公司產生。這種逐層遞進的上市模式,為企業提供了一條“邊融資、邊交易、邊發展”,始終獲得支持、逐步發展壯大的資本市場路徑。

加強司法與行政監管溝通銜接

王麗表示,在北交所設立後,市場的交易所屬性和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均已非常明確,證券法關於上市公司監管及交易所行使自律監管職權的規定均自然適用於北交所,刑法、公司法、破產法及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內幕交易等司法解釋中關於上市公司相關規定也可適用。市場法治建設需求可能主要集中在具體的司法實踐方面。

從科創板、創業板試點註冊制經驗看,最高法院均出台專項司法保障意見,地方高院、中院或金融法院也配套出台相關政策性文件,體現司法對證券市場重大改革創新的支持與關注。北交所設立後,也希望能得到司法界大力支持,建議明確集中管轄,加強司法與行政監管的溝通銜接。貫徹落實註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追責理念,通過嚴格落實信息披露追責原則、合理區分風險自擔投資損失與欺詐受損,引導上市公司、中介機構與投資者各方主體歸位盡責;

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落實,引導相關爭議主體儘量通過交易所的複核、聽證等機制表達訴求和維權,在訴訟階段充分發揮好調解制度功能,依託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平台機制,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完善北交所、新三板法律與制度

談及完善北交所、新三板法律與制度的建議,王麗表示,北交所制度建設立足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整體格局,維持了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交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上市公司均由新三板創新層公司產生。這一與滬深市場不同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實踐中可能產生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王麗認為,一是關注“首次公開發行”概念的使用。建議後續上位法修改的過程中,考慮和關注新的市場結構,完善相應規定。二是“遞進”過程中法律責任認定的具體司法實踐問題。由於北交所上市公司均需在新三板掛牌滿一年,相關法律責任的認定也較滬深市場更為複雜,需進一步研究。以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為例:由於北交所上市公司來源於新三板掛牌公司,發行上市環節申請文件已在新三板市場通過定期報告方式公開披露,同一行為可能同時涉及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如何確認損失和確定法律責任,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三是“公眾公司”概念引入。在公司法修改中,關於公司分類標準的討論在學界和實務界都很熱烈。在實踐中,“公眾公司”概念已有相當的實踐基礎,但在法律法規層面尚無明確規定。引入公眾公司概念,明確非公眾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上市公司的不同監管要求,將有利於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四是公開發行與公開轉讓的概念區分。公開轉讓是新三板市場的一項特色制度,雖然實踐中將公開轉讓視同公開發行管理,但轉讓與發行畢竟不能完全等同,如公開轉讓是否適用公開發行的條件,財務造假的法律責任如何認定,需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