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菲亞實控人江淦鈞和柯建生收警示函 減持信披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7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7月6日發佈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4號、95號)。經查,江淦鈞和柯建生作為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菲亞”,002572.SZ)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亞股份變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13年3月20日前,江淦鈞與柯建生作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索菲亞1.2億股,佔索菲亞總股本的56.07%。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4號)顯示,因被動稀釋及主動減持,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17日期間,江淦鈞與柯建生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減少5.28%;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18日期間,江淦鈞與柯建生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減少15.27%。江淦鈞在與柯建生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5%和15%時,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也未停止賣出索菲亞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等規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95號)顯示,因被動稀釋及主動減持,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15日期間,柯建生與江淦鈞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減少10.59%。柯建生在與江淦鈞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10%時,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也未停止賣出索菲亞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江淦鈞與柯建生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江淦鈞與柯建生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份交易行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年7月15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江淦鈞,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木質傢俱製造;竹、藤傢俱製造;金屬傢俱製造等。

  江淦鈞2009年6月2日至2021年9月16日擔任索菲亞董事長兼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3月31日,江淦鈞持有索菲亞20.5%股份,為第一大股東。柯建生2009年6月2日至今擔任索菲亞總經理兼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3月31日,柯建生持有索菲亞19.41%股份,為第而大股東。江淦鈞與柯建生為一致行動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94號

  關於對江淦鈞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淦鈞:

  經查,你作為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菲亞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亞股份變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13年3月20日前,你與柯建生作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索菲亞12000萬股,佔索菲亞總股本的56.07%。因被動稀釋及主動減持,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17日期間,你與柯建生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減少5.28%;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18日期間,你與柯建生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減少15.27%。你在與柯建生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5%和15%時,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也未停止賣出索菲亞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份交易行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7月13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95號

  對柯建生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柯建生: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作為索菲亞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索菲亞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持有索菲亞股份變動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2013年3月20日前,你與江淦鈞作為一致行動人,合計持有索菲亞12000萬股,佔索菲亞總股本的56.07%。因被動稀釋及主動減持,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15日期間,你與江淦鈞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減少10.59%。你在與江淦鈞合計持有索菲亞股份的比例變動達到10%時,未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在報告期限內也未停止賣出索菲亞股份,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十三條等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股份交易行為,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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