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23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今日發佈對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顯示,永安財險因編制和提供虛假報告被中國銀保監會罰款20萬元,對相關責任人上官宗科、鄭瑞娟分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王曉飛、鍾鵬分別警告並罰款1萬元。
經查,永安財險存在以下編制、提供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
2019年4月17日至26日,永安財險審計中心對公司2018年度關聯交易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發現永安財險存在1827筆未識別保險業務關聯交易,保費收入金額416.9萬元,業務範圍涉及車險管理部、人身險管理部等部門。2019年8月14日,永安財險向中國銀保監會上報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自查報告》(永保字〔2019〕626號),報告中未如實反映該問題。
在永安財險2019年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中:時任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上官宗科擔任自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牽頭公司自查工作,審核、彙總公司各股東單位和相關部門自查報告並上報監管機關;時任公司審計責任人、審計中心總經理、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鄭瑞娟牽頭公司審計中心自查工作,審核審計中心自查報告並上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時任公司車險管理部總經理王曉飛牽頭公司車險管理部自查工作,審核車險管理部自查報告並上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時任人身險管理部總經理鍾鵬牽頭人身險管理部自查工作,審核人身險管理部自查報告並上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上官宗科、鄭瑞娟、王曉飛、鍾鵬四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編制和提供虛假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永安財險罰款2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上官宗科、鄭瑞娟分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王曉飛、鍾鵬分別警告並罰款1萬元。
相關法規: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當事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險)
住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高新一路40號萬科金域國際A座26-28層
法定代表人:陶光強
當事人:上官宗科
身份證號:61010219640821XXXX
職務:時任永安財險董事會辦公室主任
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南三路
當事人:鄭瑞娟
身份證號:61011219730201XXXX
職務:時任永安財險審計責任人、審計中心總經理、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住址:陝西省西安市南新街30號
當事人:王曉飛
身份證號:61010319801013XXXX
職務:時任永安財險車險管理部總經理
住址:陝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中天花園
當事人:鍾鵬
身份證號:53250119770914XXXX
職務:時任永安財險人身險管理部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楊浦區江灣城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永安財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永安財險存在以下編制、提供虛假報告的違法行為:
2019年4月17日至26日,永安財險審計中心對公司2018年度關聯交易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發現永安財險存在1827筆未識別保險業務關聯交易,保費收入金額416.9萬元,業務範圍涉及車險管理部、人身險管理部等部門。2019年8月14日,永安財險向中國銀保監會上報了《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工作的自查報告》(永保字〔2019〕626號),報告中未如實反映該問題。
在永安財險2019年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自查工作中:時任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上官宗科擔任自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牽頭公司自查工作,審核、彙總公司各股東單位和相關部門自查報告並上報監管機關;時任公司審計責任人、審計中心總經理、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鄭瑞娟牽頭公司審計中心自查工作,審核審計中心自查報告並上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時任公司車險管理部總經理王曉飛牽頭公司車險管理部自查工作,審核車險管理部自查報告並上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時任人身險管理部總經理鍾鵬牽頭人身險管理部自查工作,審核人身險管理部自查報告並上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上官宗科、鄭瑞娟、王曉飛、鍾鵬四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永安財險專項審計意見、專項自查報告、調查筆錄、相關人員任職情況及崗位職責文件、事實確認書及永安財險提供的情況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和提供虛假報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永安財險罰款2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上官宗科、鄭瑞娟分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王曉飛、鍾鵬分別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