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將常態化制度化

據新華社北京1月28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從五個方面提出了推動藥品集中帶量採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具體舉措。

一是明確覆蓋範圍。重點將基本醫保藥品目錄內用量大、採購金額高的藥品納入採購範圍,逐步覆蓋各類藥品。已取得集中帶量採購範圍內藥品註冊證書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在質量標準、生產能力、供應穩定性等方面達到集中帶量採購要求的,原則上均可參加。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均應參加藥品集中帶量採購。

二是完善採購規則。合理確定採購量,完善競爭規則,優化中選規則。嚴格遵守協議,各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落實中選結果。採購協議期滿後,堅持招採合一、量價掛鈎,依法依規確定供應企業、約定採購量和採購協議期。

三是強化保障措施。加強質量保障,嚴格藥品質量入圍標準,強化中選企業保證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落實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將中選藥品列入重點監管品種,加強生產、流通、使用的全鏈條質量監管。做好供應配送,中選藥品由中選企業自主委託配送企業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費用由中選企業承擔。確保優先使用,醫療機構應根據臨牀用藥需求優先使用中選藥品。

四是完善配套政策。改進結算方式,醫療機構應承擔採購結算主體責任,按採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在醫保基金總額預算基礎上,建立藥品集中帶量採購預付機制,探索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做好中選價格與醫保支付標準協同,以中選價格為基準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完善對醫療機構的激勵機制,對因集中帶量採購節約的醫保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餘留用激勵。

五是健全運行機制。完善藥品集中採購平台功能,加強藥品集中採購平台規範化建設,統一基本操作規則、工作流程和藥品掛網撤網標準,實現省際藥品集中採購信息互聯互通,加快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藥品集中採購市場。健全聯盟採購機制,推進構建區域性、全國性聯盟採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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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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