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3月31日發佈《關於明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明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免徵增值税。國家税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小規模納税人享受月銷售額15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税政策,由納税人自行申報即可享受,以確保税費優惠政策直達快享。
據北京青年報記者瞭解到,此次小規模納税人起徵點月銷售額標準提高以後,“銷售額”的執行口徑與之前沒有變化。納税人確定銷售額有兩個要點:一是以所有增值税應税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併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税標準。二是適用增值税差額徵税政策的,以差額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規模納税人免税政策。
同時,税務部門明確,小規模納税人可以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小規模納税人納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異。為確保小規模納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續相關規定,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小規模納税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納税或按季納税。
文/本報記者 張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