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就《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大河財立方消息】3月5日,央行發佈《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證券公司發行短融應當具備啥條件?《徵求意見稿》指出:
(一)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管理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健全,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
(二)資產負債結構合理,期限錯配、交易對手集中度、債券質押比例等適度,近2年內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1年內流動性覆蓋率持續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四)取得證監會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認可;
(五)近2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徵求意見稿》指出,短期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短期融資券與其他短期融資工具待償還餘額之和不超過淨資本的60%。
全文如下: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
(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貨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以下簡稱“短期融資券”)是指證券公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期限為1年以內的還本付息的債券。
第三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屬於貨幣市場工具,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應遵循公平、誠信、自律的原則。短期融資券的投資人應具備識別、判斷和承擔風險的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五條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管理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健全,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
(二)資產負債結構合理,期限錯配、交易對手集中度、債券質押比例等適度,近2年內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1年內流動性覆蓋率持續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四)取得證監會發行短期融資券資格的認可;
(五)近2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短期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短期融資券與其他短期融資工具待償還餘額之和不超過淨資本的60%。
第七條 短期融資券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證券公司自主確定每期短期融資券的期限。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實施宏觀管理,可根據貨幣市場流動性和金融市場運行情況,調整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餘額上限和最長期限。
第九條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於每年首隻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年度流動性管理方案和發行計劃。
第十條 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短期融資券相關信息和數據。中國人民銀行每半年根據證券公司淨資本、其他短期負債工具餘額變動,動態調整短期融資券餘額上限,並向市場公佈。
第十一條 短期融資券採用電子化方式發行,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金融基礎設施機構為短期融資券提供發行和信息披露服務。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短期融資券。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機構為短期融資券提供交易、登記、存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市場金融基礎設施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短期融資券發行、交易、登記、存管、結算、兑付、信息披露等情況。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期短期融資券發行前和發行後披露該期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要素和發行情況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應於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報告、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已公開披露定期報告的上市公司可豁免披露。
第十七條 短期融資券存續期內,發生任何影響證券公司債務償還能力的重大事件的,發行人應當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已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進行持續的事中事後監測管理,可要求證券公司補充報送特定信息及數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不得將短期融資券資金用於以下用途:
(一)固定資產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
(二)股票二級市場投資;
(三)為客户證券交易提供融資;
(四)長期股權投資;
(五)中國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擅自發行短期融資券;
(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或報送文件;
(三)以不正當手段操作市場價格、誤導投資者;
(四)募集資金用於禁止性用途;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10月18日發佈的《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及2018年4月12日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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