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出資成為股東
其名下股權是否係為他人代持?
這場歷時十餘年、因股權代持引發的糾紛
能否得到徹底解決
……
糾紛化解的那一刻,杭州市民石女士心中的石頭終於落了地。近日,經過杭州市兩級檢察機關與兩級法院的合力聯動、多方發力,一場歷時十餘年、因股權代持引發的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股權代持引發糾紛
圖片來源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2006年1月,由趙達實際出資268萬元後,陳美珍登記成為了A公司的一名股東。雖然零出資,但陳美珍認為,A公司需要用到自己的資歷,這些股份便是贈送她的乾股。2006年7月,通過增資,趙達也登記成為A公司股東。此後,二人就陳美珍名下股權是否係為趙達代持爭議不斷。該案經一審、二審、再審,2015年,再審法院認定陳美珍名下股權係為趙達代持股權。
訴訟期間,A公司於2014年將整體股權轉讓,陳美珍和趙達均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籤了字。後陳美珍收到168萬元股權轉讓款。收到錢後,陳美珍直接把錢轉給了女兒石女士。
收到股權確認糾紛再審判決後,趙達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將陳美珍訴至杭州市上城區法院,主張陳美珍私自轉讓了代持的股份,應賠償其相應損失,包括268萬元股權出資款及陳美珍已收到的168萬元股權轉讓款的相應利息。陳美珍未到庭應訴。
上城區法院認為,根據陳美珍與趙達股權確認糾紛的生效判決,趙達系陳美珍名下股份的實際出資人,該部分股權歸屬於趙達,陳美珍控制並處分上述股權的行為屬侵權行為。2015年11月,上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陳美珍賠償股權出資款268萬元,並承擔其佔有168萬元股權轉讓款期間的相應利息。
判決生效後,趙達申請強制執行。因該判決系公告送達,陳美珍直至2017年才發現自己成了“老賴”。隨後,陳美珍向上城區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7月,法院以超過再審申請期限為由駁回申請。2021年1月,陳美珍向上城區檢察院申請監督,認為法院送達違法致使其未能參加訴訟,判決認定其侵害趙達股權並按出資額268萬元計算財產損失存在錯誤。經審查,上城區檢察院提請杭州市檢察院抗訴。
檢察監督找到癥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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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檢察院辦案組認為,雙方之間的股權確認糾紛已有生效判決,雖然陳美珍堅持認為其名下股權系公司基於其資歷所贈送的乾股,並非代持,但鑑於陳美珍未實際出資,且雙方缺乏贈送乾股的意思表示,檢察機關認同法院的前案判決。然而,陳美珍轉讓股權系公司所有股東整體出讓公司股權的組成部分,公司進行股權轉讓時,趙達也是在冊股東,趙達對轉讓知情且無異議,陳美珍持有及轉讓股權的行為不符合侵權構成要件,陳美珍僅負有向隱名股東趙達交付168萬元股權轉讓款的義務。而且新證據表明,轉讓時公司股權價值貶損嚴重,陳美珍名下股權已不值268萬元,法院判決陳美珍按出資額賠償趙達顯然屬於不當。
此外,辦案組認為,法院在同時期關聯案件文書能夠送達陳美珍的情況下,採用公告方式送達,導致陳美珍未能參加訴訟,剝奪了陳美珍的應訴抗辯權,程序亦存在瑕疵。據此,杭州市檢察院於2021年6月向杭州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
審查案件過程中,辦案組還了解到,該案判決雖於2015年年底生效,但至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時,案件仍處於執行階段,雙方當事人的矛盾進一步激化——趙達依據判決不斷催促強制執行,認為法院執行工作開展緩慢、不到位,以執行不力四處信訪;陳美珍堅持認為自己不需要向趙達承擔賠償責任,以法院判決不公進行信訪、申請監督。
同時,陳美珍認為,自己現有經濟來源僅為退休工資,名下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執行法院對自己無計可施,對收到股權轉讓款的女兒石女士更無可奈何。正是因為懷有這種僥倖心態,陳美珍拒不配合執行工作。
檢法聯手合力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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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後,執行法院向檢察機關表示趙達願意以檢察機關提出的168萬元股權轉讓款為基礎進行調解,希望法檢兩部門合力化解雙方矛盾,推動解決執行難題。
檢察機關分析認為,調解有利於雙方當事人減少訟累,優化訴源治理,抗訴之餘應當繼續推進調處。而該案能否成功調處的關鍵在於實際佔有股權轉讓款的石女士的態度。於是,檢察機關決定通過檢察長接訪的方式疏解石女士心中積怨,爭取其直接作為還款人蔘與調處。
7月16日,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陳海鷹接訪了石女士。“昨天夜裏我媽媽突然發生了車禍,現在還在重症監護室。這幾年來,家庭連遭變故,我自己經濟情況也一般,實在是無力支撐了啊!”石女士略帶哽咽地説。
“你坐下來慢慢講,要相信法律,充分理解、尊重法院的生效判決。我們的目標是要走出困局,解決問題。讓關係走向彌合,而不是分裂。今天我們要尊重事實,把落腳點放到雙方調解上來。一起想辦法把這個矛盾解決掉,好不好?”陳海鷹耐心地説道。
經過陳海鷹釋法説理,石女士同意接受調處。
為持續推進這起民事糾紛得到實質性化解,檢察機關積極與雙方當事人接觸。辦案組向石女士釋明,雖然她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但其母親陳美珍將168萬元股權轉讓款交給她無非三種理由:代為保管、代為理財、贈與,對於前兩種理由趙達有權行使代位權,要求石女士返還,如系贈與,趙達可以行使撤銷權。無論何種方式,如該案調解不成,石女士都無法免除返還義務,只是徒增訟累。破除了案件執行與自己無關的錯誤認知後,石女士同意直接作為還款義務人蔘與調解,代其母退還股權轉讓款。
以此為基點,檢察機關再次聯繫趙達,趙達也同意在陳美珍一方及時履行調解協議的前提下,體諒陳美珍的家庭困難,大幅下調返還金額。
7月28日,經杭州市中級法院主持,最終雙方就股權轉讓款返還金額、返還時間、訴訟成本負擔等達成一致意見,以調解方式了結了雙方十餘年來的所有爭議。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檢察日報 範躍紅 傅東紅 方利利 趙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