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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總局出台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

由 鍾離綺琴 發佈於 財經

  記者9月28日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獲悉,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保險銷售行為,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佈《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圖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華社記者 李鑫 攝

  辦法將保險銷售行為分為保險銷售前行為、保險銷售中行為和保險銷售後行為三個階段,區分不同階段特點,分別加以規制。

  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方面,辦法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業務範圍、信息化系統、條款術語、信息披露、產品分類分級、銷售人員分級、銷售宣傳等進行規制。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瞭解客户並適當銷售,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在銷售時告知身份、相關事項,提示責任減輕和免除説明等。保險銷售後行為管理方面,辦法對保單送達、回訪、長期險人員變更通知、人員變更後禁止行為、退保等提出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銷售行為直接影響保險消費者權益,近年來監管部門收到了大量因保險銷售不規範導致的糾紛投訴。通過辦法,明確誰能銷售保險產品、怎麼銷售保險產品、保險機構和保險消費者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各自要履行哪些義務,從前端對保險銷售行為進行全面規範,實現源頭治理,更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李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