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祥:以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為切入點 推動財險業高質量發展
建立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深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改革,是中國銀保監會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一項重點工作。當前,財險業公司治理問題表現比較突出的是中小財險公司,其中地方國資佔主導的財險公司(以下簡稱“地方國資財險公司”)是中小財險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治理狀況與財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要進一步加強地方國資財險公司治理監管,充分發揮黨的領導制度優勢,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穩健性和有效性,推動實現財險業高質量發展。
一、地方國資財險公司公司治理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目前,全國共有87家商業性財險公司,以保費規模來劃分,2019年保費規模120億元以下(財險市場份額為1%以下)的中小財險公司共有76家(其中中資有54家,外資有22家),合計市場份額為12.85%。其中26家地方國資財險公司,保費合計佔76家中小財險公司的38.47%。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經過多年努力,公司治理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主要體現在:
一是股東股權結構相對穩定。絕大多數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由地方財政或國資部門管理的企業發起設立,國有股權佔比普遍較高,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情況較為少見。
二是黨的領導逐步融入公司治理建設。絕大部分公司已將黨建寫入公司章程。部分公司明確將黨組織研究討論作為重大問題決策的前置程序,探索實施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一些公司還配備了專職黨委副書記。
三是國有股東積極作用得以體現。增資擴股工作中,絕大部分公司的國有股東帶頭髮揮積極作用,支持公司補充資本金。大部分公司在經營或公司治理遇到問題情況下,國有股東能夠較好地執行監管意見、配合監管工作。個別公司出現突發極端治理情況時,地方政府和國資部門能夠組織國有股東力量,推動公司儘快走向正軌。
四是公司治理機制趨向規範。公司治理結構基本形成,三會一層職責和議事規則基本明確,董事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逐步健全。大部分公司股東理念比較一致,股東大會、董事會決策效率不斷提高。董監高履職能力建設有所加強,高管層選聘方式和渠道趨向多元,董監高人員結構有所優化,部分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履職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
五是內部控制持續加強。大部分公司經營理念逐步從重保費向重效益轉型,從重規模增長向重風險防控轉型。逐步重視內控體系建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不斷提升。
二、地方國資財險公司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問題
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薄弱環節,尚不完全符合現代金融企業的特徵。主要表現為:有的公司股東股權及關聯交易管理不規範,股東行為不審慎;有的公司三會一層運作亟待完善,董事會、監事會履職不到位,高管人員管理有待加強;公司治理僵局問題時有發生,個別公司陷入公司治理失靈。出現這些問題暴露出四方面深層次原因:從股東來看,股東法規意識不足,個別股東自身經營困難誘發股權方面的違規衝動;地方政府或國資部門在人事任用、績效考核、重大決策等方面對公司直接實施過度干預;中小股東參與不夠。從公司來看,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董監高履職考核評價不到位;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公司治理基礎比較薄弱。從監管來看,監管處罰力度不夠;有的監管制度不夠完善,有的監管制度缺少差異性考慮;監管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監管手段有待豐富。從外部來看,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尚需加強;保險監管與市場監管、税務、央行、證券監督、司法等部門的信息共享不足;行業組織在治理建設上發揮的作用有待改進。
三、以地方國資財險公司為切入點,堅持不懈推動財險業公司治理建設
將完善公司治理作為財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黨的領導制度優勢,積極借鑑國內外的經驗做法,持續強化日常監管,探索實施差異化監管舉措,積極配合補齊制度短板,注重加強監管協同,以推動地方國資財險公司完善治理為切入點,穩步、漸次推進其它中小財險公司、大型財險公司規範治理運作。
一是把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落到實處。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進一步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確保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積極探索黨的領導與現代企業制度有機融合的具體形式,正確處理好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關係。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團結各方、凝聚共識,推動落實三會一層決議。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對公司“關鍵少數”的監督管理,督促地方國資財險公司領導人員做到對黨忠誠、清正廉潔。
二是強化公司治理日常監管。強化股東資質監管,加強股東資質的實質性審查,重點強化入股資金的多層穿透審核,防範隱瞞關聯關係、非自有資金出資或股權代持等變相謀求保險公司控制權的問題。強化關鍵人員監管,嚴格審核董事、董秘、監事等人員的任職資格,壓實董事長、董秘和獨立董事等對公司治理相關事宜的管控責任。強化公司章程、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監管,督促公司完善三會一層運作規則,規範關聯交易行為,切實發揮公司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注重動態監管,派人列席保險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探索實行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不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督情況,健全員工、債權人、客户、供應商等利益相關方反映情況機制,發揮媒體、信用機構等第三方作用,及時、全面掌握公司治理情況。強化綜合整治,發揮公司治理評估作用,督促公司對治理問題及時整改到位。依法從嚴處罰違法違規的股東、公司和有關責任人,及時將查處情況向社會公開。
三是探索實施差異化的公司治理監管舉措。以註冊資本金、總資產、保費收入、業務範圍等維度界定財險公司類型,對包括地方國資財險公司在內的中小財險公司在高管任用、股東持股比例、股東資質、三會一層運行等方面探索適用與大公司有差異的公司治理監管規則。實施差異化的公司治理評估,根據公司性質的不同設定差異化評分指標體系,提高治理評估結果的恰當性。將公司治理情況與行政許可、償付能力監管掛鈎,對運作規範、治理有效的公司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對問題公司從嚴把關。
四是強化監管協同和各方聯動。財險法人機構監管事權下放後,加強與屬地銀保監局的上下聯動,發揮銀保監局就近監管優勢和積極性,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效能。定期與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地方政府或國資部門溝通交流,引導地方政府在發揮行政力量支持中小保險公司發展的同時,儘可能減少過度的行政干預。加強與市場監管、税務、央行、證券監督、司法等部門的溝通,推動完善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發揮協會和基礎設施公司的作用,聯合有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建立公司治理專家庫,修改完善公司治理行業規範,搭建行業交流平台,開展經常性的公司治理教育培訓;支持基礎設施公司開展股權登記、託管和交易業務,探索集中登記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