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6日訊 24日晚間,浙商證券(601878.SH)發佈了2020年半年度報告。今年上半年,浙商證券實現營業收入44.88億元,同比增長67.74%;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6.55億元,同比增長36.00%;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6.38億元,同比增長35.74%;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32.71億元,同比增長84.26%。
昨日,浙商證券股價下跌,截至收盤報14.70元,跌幅1.87%,換手率1.84%。
今日,浙商證券股價繼續下跌,截至收盤報14.69元,跌幅0.07%,成交額12.73億元,換手率2.38%。
上半年負債超650億元
2020年上半年,浙商證券資產總額為802.49億元,比上年度末增長19.06%;負債總額為650.39億元,比上年度末增長23.77%。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商證券資產負債率為76.25%,較上年度末增加4.87個百分點。
2020年上半年,浙商證券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為4.33%,比上年同期增加0.85個百分點;扣非後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為4.21%,比上年同期增加0.81個百分點。
上半年經紀業務收入6.60億元
2020年上半年,浙商證券從事的主要業務為證券經紀業務、投資銀行業務、證券自營業務、信用業務、財富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期貨業務、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資業務、證券研究業務。
報告期內,浙商證券經紀業務收入為6.60億元,自營投資業務收入為7.13億元,資產管理業務收入為2.60億元,投資銀行業務收入為3.86億元,信用業務收入為5.98億元,直接投資業務為-1443.55萬元,期貨業務收入為22.45億元。
2020年上半年度,浙商證券實現投行收入3.86億元,相較去年同期增長211%。完成股權、債券融資項目共計65單,融資總規模達到412億元。股權方面,上半年度共完成7單保薦項目,合計融資規模達49.47億元。其中,IPO項目3單,承銷金額18.42億元;完成4單可轉債項目,承銷金額31.05億元。債券方面,完成58單債券的主承銷發行,承銷金額362億元,承銷規模實現去年全年的76%。此外,公司創新債券累計發行創新債10單,合計承銷金額72.1億元。
3單IPO保薦項目過會
上半年度,浙商證券共完成 7 單保薦項目,其中,IPO 項目 3 單。 2020年1月17日,浙商證券保薦的浙江越劍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過會。4月7日,浙商證券保薦的北京市博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2020年5月11日,浙商證券保薦的江蘇雲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發獲通過。
信用減值損失增長712%
半年報顯示,2020年上半年,浙商證券信用減值損失為5676.98萬元,上年同期為698.75萬元,同比增長712.45%。浙商證券表示,主要是壞賬損失和融出資金信用減值損失計提增加。
2020年上半年,浙商證券信用減值損失中,壞賬損失556.29萬元,融出資金-100.37萬元,買入返售金融資產5221.06萬元。
截至2020年6月30日,浙商證券應付職工薪酬為10.42億元。2019年末,應付職工薪酬為6.69億元。
2020年上半年,浙商證券支付給職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為7.37億元,上年同期為6.95億元。
訴訟、仲裁事項共14項
半年報顯示,報告期內,浙商證券未發生《上市規則》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並且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絕對值10%以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此外,今年上半年,浙商證券集團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額超過人民幣1億元)或已披露且有新進展的訴訟、仲裁事項有14起,其中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糾紛案2起。
第一起為公司與寧波賽特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寧波賽特”)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涉及本金6910萬元。
2017年8月、11月,融資人寧波賽特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與公司分兩筆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質押標的為美利雲,融資本金合計6,910萬元(一筆本金為1,100萬元,一筆本金為5,810萬元),購回日期均為2018年8月,擔保人均為北京賽伯樂綠科投資,擔保形式為連帶責任擔保。2018年6月,融資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付息,且上述兩筆交易分別收盤跌破追保線,融資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採取追保履約保障措施,構成實質性違約。公司多次要求融資人及其擔保人歸還融資款項未果,遂分別向杭州中院、江乾區法院提起訴訟(兩起擔保人訴訟,兩起融資人訴訟)。兩起融資人訴訟:2019年5月江乾區法院一審已判決,法院判決融資人歸還我司全部融資本金及相應利息、違約金,並判決融資人向浙商證券賠償律師代理費、保全擔保費。融資人質押給公司的美利雲股份6月解禁後,公司通過二級市場處置和申請司法處置相結合的方式,已全部收回融資人負債本金6,910萬元、利息、違約金以及浙商證券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二起為公司與中新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江珍慧、陳德松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涉及本金1.8億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中新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浙商證券陸續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3筆,質押標的均為中新科技(代碼603996),融資總額為1.8億元。2019年5月,江珍慧與陳德松分別為上述交易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2019年5月,上述交易履保跌破150%,融資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採取追保履約保障措施,江珍慧與陳德松未能按照保證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浙商證券遂分別向江乾區法院和杭州中院提起訴訟。2020年2月,法院出具《調解書》:3月27日之前中新科技向浙商證券支付購回交易款以及計算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人江珍慧、陳德松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對質押股票在上述債權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2020年5月,公司已向台州市椒江區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法院已受理。
第三起為周婉茹訴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李堅路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涉及本金2954.94萬元。
2019年8月,公司收到杭州市中院立案材料,周婉茹以期貨交易糾紛為由將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李堅路訴至杭州中院,周婉茹請求法院判令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李堅路共同賠償其損失29,549,410.66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費。2020年5月11日,杭州中院作出判決,判決李堅路賠償周婉茹損失19,276,630.83元及利息,駁回周婉茹的其他訴訟請求。周婉茹、李堅路不服一審判決,目前已分別向法院提起上訴。
第四起為浙商資管與李欣股票收益權合同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涉及本金2.77億元。
浙商資管管理的產品發生融資方違約,浙商資管作為產品管理人向杭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融資方李欣所質押的27,813,840股銀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法院裁定質押股票歸公司所有,用以抵償276,675,224.6元債務。2018年9月22日,經浙商資管申請,杭州中院下發協助執行通知書,責令銀江股份協助辦理標的股票解禁手續。銀江股份就此提出異議,後杭州中院裁定異議成立。浙商資管已就杭州中院上述裁定向浙江高院申請複議,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第五起為銀江股份與浙商資管、李欣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2018年6月15日,浙商資管收到銀江起訴狀及法院應訴通知書,銀江股份以確認公司與李欣簽署的三份《股票質押合同》無效為由又向杭州中院提起了訴訟。杭州中院於2018年11月19日依法開庭審理,一審已判決駁回銀江股份訴訟請求。銀江股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浙江高院於2020年6月28日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銀江股份上訴,維持原判。
第六起為浙商資管訴中國華陽經貿集團有限公司違約案。涉及本金4000萬元。
浙商資管管理產品購買的中期票據(本金4,000萬元)發行人發生預期違約事件,浙商資管作為產品管理人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經杭州中院二審裁定,案件移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管轄。朝陽法院於2019年11月21日下達判決,判令華陽經貿支付本金、為支付利息、罰息及浙商資管支付的訴訟相關費用。華陽經貿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因未繳納訴訟費,法院二審裁定華陽經貿撤回上訴。
第七起為浙商資管訴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債券違約糾紛。涉及本金4000萬元。
浙商資管管理的定向資管計劃持有“14中信國安MTN002”中期票據50萬份,每份面額為100元,本金共計5,000萬元。因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陷入經營危機,債務預期違約,浙商資管遂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兑付債券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判令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目前,本案已裁定移送北京三中院集中管轄,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
第八起為浙商資管訴違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違約糾紛。涉及本金為1億元。
浙商資管管理的資管計劃持有“16東旭光電MTN001A”中期票據合計面額1億元。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兑付本息,構成實質違約。浙商資管於2019年11月19日提起了訴訟,杭州中院於同日受理了案件。杭州中院已依據浙商資管申請對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04,448,000元財產實施了司法保全。
2020年4月,杭州中院裁定案件移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目前,本案尚在審理過程中。
第九起為浙商資管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發生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案。涉及本金為2億元。
浙商資管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發生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浙商資管根據委託人指令於2019年4月4日對上海剛泰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剛泰礦業有限公司、剛泰集團有限公司、徐建剛、福建剛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剛泰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福建剛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債務人向杭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標的金額20,040萬元,同時,提起了對所有被告的財產保全申請,杭州仲裁委員會已下達裁決書。公司已向杭州中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被執行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件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發生的仲裁糾紛,浙商資管作為管理人根據委託人指令執行仲裁事務,不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十起為浙商資管訴北京中油三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相關保證人合夥企業份額轉讓糾紛。涉及本金為2億元。
浙商資管系浙商聚金浙銀杭州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因資管計劃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收益且擔保人鄧天洲、黃博涉及重大訴訟、觸發了浙商資管與北京中油三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杭州富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立即受讓條件,浙商資管要求各被告支付受讓價款,但各被告均未按時支付。浙商資管根據委託人指令於2019年5月22日對北京中油三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及相關保證人鄧天洲、黃博向杭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北京中油三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支付轉讓價款200,401,066.67元及相應違約金、律師費,被告鄧天洲、黃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20年6月8日,杭州中院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訴訟請求。本案件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發生的訴訟糾紛,浙商資管作為管理人根據委託人指令執行訴訟事務,不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十一起為浙商資管訴泰禾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禾投資”)、泰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禾集團”)等7名被告合夥企業份額轉讓糾紛。涉及本金為13.88億元。
浙商資管系浙商聚金浙銀杭州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因資管計劃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收益,觸發了浙商資管與泰禾投資、泰禾集團、舟山裕和藍希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北京天熙裕和醫院投資有限公司、黃其森、葉荔、寧波錢潮湧鑫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簽訂的關於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的企業舟山裕和藍希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協議書中約定的財產份額立即受讓條款,但泰禾投資及泰禾集團未按照約定完成受讓,相關擔保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受讓款項和違約金。
浙商資管根據委託人指令於2020年6月向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泰禾投資及泰禾集團共同向浙商資管支付轉讓價款1,388,133,617.95元,及違約金、律師費,被告黃其森、葉荔對前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泰禾投資、舟山裕和藍希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北京天熙裕和醫院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的質押股依法變價以清償債務,被告寧波錢潮湧鑫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對舟山裕和藍希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還款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各被告承擔訴訟費和財產保全費。同時,已向杭州中院申請對被告的財產保全。截至目前,杭州中院已受理此案。本案件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發生的訴訟糾紛,浙商資管作為管理人根據委託人指令執行訴訟事務,不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十二起為浙商資管與北京中健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科光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石俊峯、郗翠紅、李愛林強制執行一案。涉及本金為9737.63萬元。
浙商資管系浙商聚金浙銀金華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因觸發了浙商資管與北京中健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浙商聚金浙銀金華3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股票收益權轉讓及回購》的提前回購條款,但中健祥未按照約定完成回購義務,回購價款為9,737.63萬元。2019年11月28日,浙商資管根據委託人指令及公證債權文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對北京中健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華科光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業世紀科技有限公司、石俊峯、郗翠紅、李愛林等債務人及擔保人予以強制執行;2020年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01執175號《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目前正在與執行員溝通,表示已向東城區法院發函,要求東城區法院移交質押股票處置權,東城區法院尚未答覆。本案件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發生的糾紛,浙商資管僅作為管理人代計劃做強制執行申請人,不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十三起為15洛娃01”公司債券糾紛案。
公司為公司債券“15洛娃01”的受託管理人。根據“15洛娃01”債2018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公司作為受託管理人【代表“15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貿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的公司債本金97,409.4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2019年2月,上海貿仲委受理該案。2019年5月開庭,未裁決。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貿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陽區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產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復開庭後,9月上海貿仲委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97,409.4萬元及相應利息以及申請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訴浙商證券,訴請確認抵押合同無效。2019年12月,破產管理人召開第一次持有人會議,管理人對本公司主承的“15洛娃01”公司債券的審查意見認為抵押無效。隨後公司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訴請法院確認浙商證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擔保債權。待該兩起案件有訴訟結果並且生效之後,管理人再行確認債權性質。
第十四起為“16洛娃01”公司債券糾紛案。涉及本金為
公司為公司債券“16洛娃01”的受託管理人。根據“16洛娃01”債2018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公司作為受託管理人【代表“16洛娃01”部分持有人】向上海貿仲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公司債本金33,710.6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實現債權的費用。2019年2月,上海貿仲委受理該案。2019年5月開庭,未裁決。2019年6月,公司收到上海貿仲委通知,因北京朝陽區法院立案受理洛娃科技破產重整案,本仲裁案仲裁程序中止。恢復開庭後,9月上海貿仲委作出裁決:被申請人洛娃科技向公司支付本金33,710.6萬元及相應利息以及申請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2019年11月,洛娃科技管理人起訴浙商證券,訴請確認抵押合同無效。2019年12月,破產管理人召開第一次持有人會議,管理人對本公司主承的“16洛娃01”公司債券的審查意見認為抵押無效。隨後公司提起破產債權確認之訴,訴請法院確認浙商證券代表持有人享有有抵押的擔保債權。待該兩起案件有訴訟結果並且生效之後,管理人再行確認債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