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偉
10月14日晚,銀保監會印發《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劃定多條紅線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權力強監管。筆者認為,該《辦法》的“紅線”是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的任性説“不”。
外部性特徵凸顯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尤其任性不得。銀行保險業機構是典型的以少量資本經營大額社會資金的特殊機構,與普通工商業企業差異明顯。如果金融機構股權關係不規範,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董事會履職有效性不足,風險就會外溢,就容易產生蝴蝶效應。運籌帷幄、決勝千里,大股東通常是各種角色的核心,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大股東任性,中小股東和金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就極可能只會掛在嘴上,有的甚至連嘴上都不掛。筆者認為,對大股東的權力列清單、劃紅線,對任性説“不”,把“任性”關進籠子是必要的、及時的。
其實,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任性也只是極少數。截至目前,銀保監會共公佈了三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66家公司及個人被“點名”,2021年5月公佈的第三批名單中,大量資金被挪用引發四川信託爆雷的大股東赫然在列。
四川信託鉅額爆雷,與大股東挪用信託資金緊密相關。最新消息,四川信託已正式對宏達集團等四個股東提起訴訟,採取司法措施。相對於信託公司,銀行保險機構往往涉及到更多普通消費者,風險外溢就更是要不得,不能因為存在“極少數”,監管就可以掉以輕心。
《辦法》“靶向”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對於守住長期穩定、透明誠信、公平合理的“三條底線”也是至關重要的。底線這個“1”守住了,才會有“1+N”的未來。
《辦法》分別從持股行為、治理行為、交易行為、責任義務等四個方面,明確了大股東的義務清單和責任清單。為了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公司經營,《辦法》在許多重大問題上設置了限制條款。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在表決權問題上,《辦法》讓貓膩無處可躲,其中細化規定大股東質押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在股東大會上不得行使表決權。關聯交易的禁止性行為也是規範的一大重點。《辦法》明確規定,大股東嚴禁通過非法借用等方式與銀保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或利用其對機構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
對於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的任性,監管層早已開始“盯梢”。2020年,銀保監會在銀保機構公司治理監管工作要點中明確,防範“一股獨大”可能形成的相關風險,不斷完善治理制衡機制。2021年6月份,銀保監會下發《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對銀保機構股東課以諸多義務和責任,體現了監管機構對近期多家銀保機構因大股東行為不合規、不審慎造成風險溢出的現實問題的警覺。
此次《辦法》,作為專門針對大股東的監管制度,是對《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等現有股權監管制度的細化補充和完善,是及時性提出的專門監管規定。筆者認為,在《辦法》有關紅線的嚴監管下,那些“極少數”的任性行為會極大地收斂,甚至消失。《辦法》對銀行保險機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有效的自我約束、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等方面,也必將產生極大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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