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央行繼續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強監管態勢。
據《證券日報》記者梳理,截至目前,按照行政處罰生成日期統計,年內央行及各分支機構共公示處罰信息264條。從違規行為來看,金融業機構受罰原因主要包括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等。還有部分企業因為拒收人民幣現金、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罰。
4月23日,央行營管部公佈處罰公示信息,對3家企業拒收人民幣現金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處罰,並處以5萬元、10萬元不等的罰金。與此同時,央行營管部還分別對3家企業的相關責任人作出警告處罰,並處1萬元罰金。
除了央行營管部,年內央行武漢分行、央行蘭州中心支行等多個央行分支機構都對違法違規行為開出罰單。去年12月15日,央行就曾發佈公告強調,“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現金是我國境內最基礎的支付手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同時還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現金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當地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違反反洗錢相關規定”的表述也在央行各分支機構所開罰單中高頻出現。按照《反洗錢法》,在我國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及央行確定並公佈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等。據央行此前公佈的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人民銀行對614家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反洗錢義務機構開展了專項和綜合執法檢查,依法完成對537家義務機構的行政處罰,處罰金額5.26億元,處罰違規個人1000人,處罰金額2468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為進一步完善反洗錢監管工作,提高反洗錢工作水平,央行日前印發《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盤和林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央行一直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後續大概率將繼續對此進行審慎性監管。
《證券日報》記者梳理罰單發現,還有包括銀行、期貨公司、支付機構等在內的多類金融機構因“未按規定履行客户身份識別義務”而受到處罰。當下,金融機構對個人信息安全及用户隱私的保護面臨新的挑戰,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已成為各金融機構安全保障義務的核心內容。自2013年以來,央行每年均開展以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檢查工作,嚴肅查處相關機構在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方面未能履職的違法違規行為。
在涉及企業的罰單中,除了前述“拒收人民幣現金”的違法行為外,“違反票據管理規定”及“簽發空頭支票”也是央行處罰的重點。央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今年公佈的第一張處罰公示表,就對130家企業因“違反票據管理規定”作出金額不等的罰款。而央行大連市中心支行今年以來一共開出4張罰單,共涉及企業34家,其中33家企業因“簽發空頭支票”被處罰,其餘1家則是因為“簽發與預留印章不符支票”而被處罰。
值得關注的是,大多數罰單不僅對違法企業進行處罰,還對相關責任人一併進行處罰。對此,盤和林表示,“這是推進負責人制度。很多地方金融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都是需要相關負責人授權才可以實現。即使責任人和具體問題無關,鑑於其對機構的管理義務,也要負起相應責任。所以,處罰責任人實際上是督促責任人落實監管要求,從內部強化金融機構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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