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穿透式核查,19家藥企涉嫌非法套用資金被罰,5萬罰款蜻蜓點水

本文來源:時代財經 作者:趙鵬宇

時隔近兩年,財政部2019年針對77家醫藥企業進行的“穿透式查賬”終於有了結果。

兩年穿透式核查,19家藥企涉嫌非法套用資金被罰,5萬罰款蜻蜓點水

圖片來源:圖蟲

4月12日下午,國家財政部發布第四十號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及處罰決定,對19家醫藥企業作出行政處罰,涉及復星醫藥(600196.SH)、恆瑞醫藥(600276.SH)、步長製藥(603858.SH)、上海醫藥(600607.SH)、華潤三九(000999.SZ)等5家上市公司。

此外,全球醫藥巨頭法國賽諾菲、德國默克的下屬企業均被處罰,跨國藥企禮來公司的下屬企業也被捲入其中。

長期以來,藥企依賴銷售,將藥品推廣進醫院,這已是業內默認的“行規”。財政部查賬主要針對賬目真實性,其中銷售費用核查是重中之重。銷售費用被視為藥價“虛高”的主要推手之一。

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亮亮4月13日對時代財經表示,醫藥行業潛規則突出的原因,是行業本身的採購特點導致的。“不管是行政處罰還是刑法定罪都是事發之後的後置處理方式,並不能糾錯,只是一種威嚇和警示。”

王亮亮認為,要根本上解決醫藥行業的腐敗,需要改革現有的醫療採購體制和醫生的提成制度,但顯然絕非一日之功,觸動的利益也很龐大。“這需要相關政府部門對現有的醫藥採購體系進行調整,做到醫藥銷售與醫院採購進行制度隔離,同時需要處理好醫生用藥與提成制度的關係。”

恆瑞華潤等涉嫌非法套取資金

這次查賬行動始於2019年6月。當時,財政部聯合國家醫保局,對全國77家醫藥企業開展“穿透式”檢查,恆瑞醫藥、步長製藥、賽諾菲等多家知名藥企赫然在列,一時引起業界轟動。

4月12日,財政部公佈了被處罰的19家醫藥企業,其存在的問題包括:使用虛假髮票、票據套取資金體外使用;虛構業務事項或利用醫藥推廣公司套取資金;賬簿設置不規範等其他會計核算問題。

兩年穿透式核查,19家藥企涉嫌非法套用資金被罰,5萬罰款蜻蜓點水

圖片來源:財政部官網截圖

上述19家企業中,套取資金用得最多的手段為虛增差旅費、虛增學術活動費、虛增業務推廣費。

在藥企虛構學術會議和開銷方面,賽諾菲、恆瑞醫藥、華潤三九、上藥新亞藥業、信宜天一藥業、長白山製藥、通化玉聖藥業等多家企業牽涉其中。

其中,賽諾菲是被罰企業中涉及金額最大的企業。

經檢查,賽諾菲2018年列支醫學領域的學術研討或經驗交流會議費1.49億元。在查賬過程中,財政部對部分會議參會人員進行延伸訪談,相關醫生表示會議不真實或未參加會議,涉及金額93.82萬元。

恆瑞醫藥也存在類似問題,財政部指出,恆瑞2018年用“非本公司發生的機票”,報銷專家講課費、點評費、主持費等共108.8萬元,以非本公司發生的機票及發票列支公司員工福利獎勵支出,涉及金額214.91萬元。

此後,恆瑞醫藥還以非本單位發生的過橋過路費發票報銷辦事處銷售人員補貼、贈送客户禮品、學術活動餐費等費用,涉及金額96.19萬元。財政部依法對恆瑞醫藥處以5萬元的罰款。

王亮亮對時代財經表示,藥企套取資金體外使用、虛增工資、差旅費,其實是為了作為員工的銷售費用,去和醫院等採購方公關,看似形式上資金去向合法,但如果是公司制度化地使用這種方式給員工提供“銷售費用”或者公司的實際業務普遍存在這種“帶金銷售”行為,就涉嫌商業賄賂。“這樣一來,公司也可能涉嫌單位行賄罪等賄賂犯罪。”

此外,王亮亮認為,藥企把銷售費用通過形式合法的會計科目進行掩飾,也可能涉嫌逃税、虛開發票等罪名。

藥企“違規成本”上升

一直以來,高額銷售費用是醫藥行業的頑疾之一,部分醫藥上市企業銷售費用甚至佔到收入的60%,成為了導致藥價虛高的重要原因。Wind統計顯示,從2016年到2019年,A股醫療保健類公司的年度銷售費用總體呈現上漲的趨勢,平均值從7.73億元上漲到15.63億元。

事實上,藥價虛高的原因大多產生在中間環節,和醫藥企業“帶金銷售”有關。

在中國,約有八成的藥品通過醫院渠道賣出。一片藥從生產企業流向患者手中,要經歷公立醫院藥品採購的各個環節,包括藥企支付給招標機構、醫院負責人、醫藥代表、醫生的費用,而各環節的成本最終都要疊加在這片藥的售價上。

從2018年至2020年底,國家醫保局推進4批藥品集採,通過全國醫院70%的用藥量換取製藥企業降價,擠出中間環節的藥價水分。

不過,不少藥企的銷售費用仍居高不下。Wind醫療保健類380家A股上市公司中,過半企業的銷售費用率不降反增,有199家在2019年的銷售費用率高於2018年。

對此,不少業內人士認為,藥企“帶金銷售”的處罰仍不夠嚴厲。

此次公告提及的19家企業中,相關違規金額最低為36萬元,最高超過了1.5億。不過,財政部本次對這些企業的行政處罰,均為罰款3萬或5萬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各項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對單位的處罰最高金額為5萬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最高處罰金額為2萬元。

也就是説,“5萬元”已經是《會計法》的處罰上限,財政部已經是“頂格處罰”。

實際上,由於處罰“力度”較低,國家醫保局在治理醫藥回扣時面臨同樣的困境。國家醫療保障局價格招採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醫藥企業對於回扣個案的罰款往往不敏感。

王亮亮對時代財經表示,財政部對藥企的處罰金額較低,是因為財政部只是對設置虛假會計賬簿、虛列會計科目和財務制度本身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處罰,並不涉及“商業賄賂”的實質。“也就是説,根本問題不是醫藥企業的會計賬簿出了問題,而是醫藥企業商業賄賂本身該如何治理的問題。”

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洪炎此前表示,治理醫藥回扣需要多部門聯合,多管齊下。目前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失信目錄清單中還沒有列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結果。他建議下一步將財會檢查中發現的虛列成本、虛開發票等列入企業失信清單之中。這樣企業違規成本比罰款要高得多,對藥品回扣的治理更加有效。

當前,藥企“違規成本”也在逐漸加大。據悉,國家醫保局2020年建立了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將醫藥商業賄賂、虛開發票等在內的七大類行為列為醫藥價格和招採失信事項。失信行為分“一般”“中等”“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級,情節嚴重的企業會喪失進入集中採購市場的機會,以此產生強大的震懾效果。

據有關媒體報道,由於此次檢查開始時,醫藥招採信用評價制度還沒有建立,所以本次檢查結果尚不納入醫藥招採信用評價體系之中。但隨着醫藥招採信用評價體系的落地,企業類似的違法行為均在列入目錄清單的失信事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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