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證監局發佈了《關於對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公告顯示,申萬宏源證券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中存在三方面問題。
一是在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在未事先取得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投資關聯方承銷的證券,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1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二是未能將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進行有效隔離,違反了《私募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
三是存在對不同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同類資產採用不同估值方法的情形,且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未嚴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則,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個別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在相關債券已發生實質違約的情況下未及時調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
另外,朱敏傑作為申萬宏源證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經理,對此負有責任,根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其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