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擬劃定銀行保險大股東行為“紅線”

本文轉自【經濟參考報】;

銀行保險金融機構大股東監管力度進一步加碼。6月17日,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徵求意見。《辦法》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另外,當銀行機構出現資本充足率不達標、不良率較高等情形時,大股東的現金分紅也將受到限制。

《辦法》對股東行為進行了約束,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的獨立運作,尊重董事會和管理層的經營決策,依法依規正當行使股東權利,嚴禁違規通過下列方式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正當干預或限制。其中包括干預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績效評價;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決策程序、財務核算、資金調動、資產管理和費用管理等財務、會計活動;向銀行保險機構下達經營計劃或指令等。

除明確規定大股東不得干預銀行正常經營外,《辦法》還做出了風險隔離要求,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堅持獨立自主經營,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採取隔離股權、資產、債務、管理、財務、業務和人員等審慎措施,實現與大股東的各自獨立核算和風險承擔,切實防範利益衝突和風險傳染。

在大股東方面,《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加強其所持銀行保險機構同其他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非持牌金融機構之間的風險隔離,不得利用銀行保險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嚴禁混淆持牌與非持牌金融機構之間的產品和服務,或放大非持牌金融機構信用,謀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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