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債券展期成為投資者熱議的焦點。數據顯示,從去年至今,推動債務展期的房地產企業數量已達20餘家。展期成為一些企業應對債務壓力的首選。
展期,是債券違約處置機制中的一個重要舉措。多位市場人士表示,展期在防範金融風險,避免短期受困企業債券違約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對企業和投資者而言,都有益處。
不過,在越來越頻繁出現的展期操作過程中,該機制的缺陷給市場帶來的潛在影響,已為市場各方所關注。不少投資者呼籲,債券展期機制有必要進一步嚴格規範,以維護投資者權益,推動債券市場信用建設。
有效!化解違約風險
2020年11月10日,永煤集團未能及時兑付存續規模達10億元的債券“20永煤SCP003”。由此,永煤集團違約事件給信用債市場帶來連鎖衝擊。
在這之後,永煤集團與投資者就多隻債券達成“兑付50%、剩餘展期”的協議。永煤集團的流動性危機,由此暫時得以喘息。
Wind數據顯示,永煤集團曾出現交叉違約的8只債券,“20永煤SCP008”“20永煤CP001”等皆已完成兑付。最終,永煤集團與債券投資人平穩地度過了這場危機。
展期機制,在這場債務風險處置中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展現。
債務展期,是債務和解的一種方式,是債務到期時企業有現金流的困難,沒有資金或者沒有足夠的資金兑付全部債務本息,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商後同意延緩支付的一種方式。債務展期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債務,其中也包括債券。
2020年7月,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佈《關於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統一了信用債違約處置規則。其中明確指出,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可在平等協商、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債券展期是一種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手段。某券商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對記者表示,展期會在一定時間內讓企業避免觸及交叉違約條款和金融機構抽貸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防範了金融風險。”
守樸資產總經理翟建業表示,債券展期如果處理得好,可以避免生硬地違約,對企業和投資者來説都可能是有益的。特別是對那些運轉良好,沒有資不抵債,僅僅是階段性資金週轉困難的企業而言,維持正常經營對企業和投資者都是更好的選項。
對投資者來説,只要企業還有正常經營能力,未來還有現金流流入,選擇讓債務展期就比直接讓企業倒閉,可以預期到的債券償付比例會更高,這對投資者來説也是利大於弊。
無奈!實際操作中的弱勢與被動
3月21日,深圳市龍光控股有限公司公佈“19龍控01”債券展期投票結果,投資者以79.64%的同意票比例通過了該期債券的展期方案。
19龍控01,中誠信和聯合評級公司此前都給予了AAA評級。2022年3月19日,該債券進入回售兑付日。展期後,龍光控股先兑付本期債券10%比例的本金和過去1年計息期間的債券利息。剩餘90%的本金部分,自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間每月19日兑付9%比例的本金。
儘管債券最終實現了展期,但仍然引起了市場的熱議。投資者認為,作為一個多年盈利的知名地產企業,龍光控股從看起來經營穩健,到公司債券在二級市場價格跌到30元附近,再到拋出展期方案,前後只有一個多月的時間。急轉直下的變化,讓不少投資者難以接受。
債券展期的規則不完善問題也備受關注。據瞭解,在實際的操作中,企業提出債務展期並沒有硬性的門檻條件。相關法律條款和發行文件也並沒有規定企業提出債券展期的所需條件。
“債務展期的過程,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就債務到期條款進行談判。債務人往往會通過追加資產抵押、增加擔保人等方式進行增信,同時就企業可預期的還款資金到位情況,合理設置債務分期到期安排。”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説。
然而,“在實務操作中,債券展期往往由發債企業和債券的主承銷商主導。他們與持倉最大的幾家債券投資者談判,如果能達到投票通過的票數,就會公佈展期方案,推進投票流程。”翟建業説。
某私募基金經理表示,債券展期過程中,一些企業會先拋出一個差的方案,先把債券投資者的預期降低,後期再適當優化展期條款,從而取得讓企業很滿意的展期結果。
“債券投資者人數多,每家都有自己的想法,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協調也很難做到,在跟企業的博弈過程中,往往處於很弱勢的地位。”該基金經理説。
東方引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呂晗認為,債券展期是很嚴肅的行為。債券發行人在已公告的債券協議之外安排新議程,採取前期未有任何共識的展期,“違背了契約精神”。
呂晗認為,還應警惕債券隨意展期的學習效應。“一般情況下,民營企業多數是自己創業成立的企業,它們的償債意願相對較強。而城投和其他企業,在面臨較大的償債壓力下,就很難有這樣的籌款動力。要警惕城投企業學習這種展期政策的傾向。”呂晗説。
據Wind統計,2016年以來共有177只債券展期。截至3月26日,49只為實質違約狀態,佔比為27.68 %,20只為已兑付狀態,佔比為11.3 %,108只依舊為展期狀態,佔比為61.02%。從數據來看,債券展期的後續處理情況並不容樂觀。
期待!完善展期規則
雖然展期對化解債務風險有着積極作用,但該機制的不當使用,將產生一系列問題。
業內人士稱,當前,對於債務展期並沒有懲罰機制,也沒有投資者救濟機制。該措施如果被濫用,長此以往將會影響到債券市場的信用建設。
為避免這種情況,有必要對債券展期機制進行完善。“展期,必須要設定前置條件。”某券商質控人士對記者表示。他認為,展期的次數和期限都要有所限制,發行人的經營表現也應該被作為衡量的標準。
“建議展期的次數只能1次;展期的期限最長2年。當發行人各項經營指標和融資指標一旦達不到某些條件,就應啓動類似於破產清算這樣的流程。”該券商質控人士説。
一位券商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則認為,涉及展期的會議內容、討論、參會人員、方案時間都應該強制披露。“對於中小投資者來説,在投票權不佔優勢的前提下,應保證其知情權。而且投票不應該完全按照金額,可以參考在金額和投資人數量之間進行協調折中。”該分析師説。
此外,該分析師認為,由於投資者在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談判上處於極不利的地位。他建議在債券展期之後,應引入第三方獨立機構監督企業後期執行的情況。
他還建議,“展期談判不要強求一次性談成,可以30天+N的方式展期,每次展期30天,談不妥再展期一次或者幾次,一輪輪來談,才能結合企業的基本面,談成最有誠意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