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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信託13宗違法被罰1400萬元 未事前報告關聯交易等

由 湯生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1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了重慶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渝銀保監罰決字〔2022〕30號、16號、18號、19號、20號、21號、22號、23號、24號、25號、26號、27號、28號、29號、31號、32號)顯示,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存在13宗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未事前報告關聯交易;發放不當激勵;通過關聯方違規開展實業投資;全面風險管理失效;超權限審批與關聯方的業務;違規審批代關聯方投資造成鉅額損失;違規通過關聯方資產虛假出表;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領域提供融資;“三查”嚴重不盡職;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減值準備計提不足;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信託受益權違規轉讓;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2號)第五十九條、《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1號)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罰款共計1400萬元。 

  常坡對新華信託信託受益權違規轉讓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徐潤環對新華信託“三查”嚴重不盡職問題負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並罰款5萬元。 

  王一卉對新華信託“三查”嚴重不盡職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王愛紅對新華信託“三查”嚴重不盡職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田罡對新華信託“三查”嚴重不盡職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趙暖對新華信託全面風險管理失效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項琥對新華信託全面風險管理失效問題負管理責任、對新華信託超權限審批與關聯方的業務問題負主要責任、對新華信託違規審批代關聯方投資造成鉅額損失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取消高管任職資格3年。 

  胡雪松對新華信託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張策對新華信託向禁止性或限制性領域提供融資問題負主要責任、對新華信託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李桂林對新華信託未事前報告關聯交易問題負主要責任、對新華信託發放不當激勵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並罰款5萬元。 

  沈欣對新華信託“三查”嚴重不盡職問題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李荻對新華信託全面風險管理失效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張立文對新華信託發放不當激勵問題負管理責任、對新華信託通過關聯方違規開展實業投資問題負管理責任、對新華信託全面風險管理失效問題負管理責任、對新華信託信託受益權違規轉讓問題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 

  張繼青對新華信託“三查”嚴重不盡職問題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警告並罰款5萬元。 

  楊桐對新華信託“三查”嚴重不盡職問題負主要責任、對新華信託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負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對其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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