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家券商11位保代遭罰!未勤勉盡責、盡職調查存缺陷…監管"鼓點"越來越密
監管的鼓點越來越密。
證監會近日公佈了近4個月對券商和相關責任人的行政監管措施,涉及申港證券、華英證券、南京證券等3家券商和11位保薦代表人,其中4位保薦代表人均因為在科創板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被監管談話。
也有保薦代表人因保薦的配股項目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被證監會採取了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3個月的行政監管措施。
科創板保薦未勤勉盡責,4位保代被約談
作為科創板首批上市企業,杭可科技、容百科技此前發佈公告稱,因公司招股書中信息披露存在問題,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採取1年內不接受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縱觀杭可科技、容百科技此次被罰的原因,均與2019年底“爆雷”的比克動力有關。經證監會調查,2018年12月,比克動力暫停四期項目合同,但杭可科技招股説明書未予披露,且比克動力四期合同預付款合計1600萬元,佔合同金額比例為15%,與杭可科技招股説明書披露該項合同預付款30%不一致。此外,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比克動力共12筆商業承兑匯票、合計11692.7萬元到期未能承兑,其中4460萬元已通過電匯等支付,其餘7232.7萬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與杭可科技招股説明書披露不符。
容百科技則未充分披露比克動力信用風險大幅增加情況;未披露比克動力“回款”的實質為以自身開具商業承兑匯票償還逾期應收賬款。同樣,證監會決定對容百科技採取1年內不接受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發行人未披露,保薦代表人難倖免。作為杭可科技的保薦代表人,傅毅清、王東暉因對發行人合同執行、應收票據兑付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被採取監管談話;作為容百科技的保薦代表人,因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客户信用風險、應收賬款回收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也被要求監管談話。
另外,杭可科技、容百科技均系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執業的IPO審計項目,因兩股招股書中信息披露存在問題,證監會此前也對天健及趙麗、金東偉、倪國君、何林飛等四名簽字註冊會計師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保薦項目當年利潤下滑50%,行政許可被暫停受理
健康元發行的配股項目,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根據規定,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中國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
因此,證監會決定在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間,暫不受理健康元配股項目保薦代表人於春宇、馬初進出具的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在此期間,中止審查由上述二人出具行政許可有關文件並已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
至正股份6宗違規,3位保代未勤勉盡責被警示
證監會在對至正股份現場檢查時發現,至正股份存在“六宗罪”:
一是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5月,至正股份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公司,與控股股東上海至正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上海賦庭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賦美科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至正集團及其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借方發生額分別為7120.36萬元、11973.19萬元和6968.93萬元,貸方發生額分別為10914.48萬元、5073.00萬元和7387.10萬元,2017年末、2018年末和2019年5月末餘額分別為-3794.13萬元、3106.07萬元和2687.89萬元。上述資金往來未履行審議程序且構成非經營性資金佔用,違反了相關規定。
二是至正股份未及時披露前述至正集團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情況,亦未在上述佔用期間內的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違反了相關規定。
三是至正股份與至正集團及其關聯方、上海閔匯塑膠製品廠、上海勍宇貿易有限公司、崑山博爾銘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資金往來未在你公司賬面真實反映,導致你公司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至正股份2017年末其他應付款少計3794.13萬元,應付賬款多計999.73萬元,預付賬款少計2794.40萬元;2018年末其他應收款少計3106.07萬元,預付賬款多計3106.07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
四是正股份募投項目超高壓(110-220KV)特種電線電纜高分子材料產業化項目主要為新建上海市閔行區北橫沙河路廠房和辦公樓。經查,上述廠房於2017年2月已投入使用,廠房及辦公樓於2017年11月完成消防驗收,2017年12月完成辦公樓裝修空氣質量檢測,2018年2月起至正股份新廠區實驗室電費與辦公樓其他部位電費亦已發生並分別計入“管理費用-研究開發費”和“管理費用-水電費”科目。此外,根據你公司提供的資料,2017年新廠區產值已達1.85億元。但直至2018年6月至正股份才將北橫沙河路新建廠房和辦公樓由在建工程結轉至固定資產,導致至正股份相關期間財務報告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
五是至正股份存在偽造部分客户驗收單據的情況,違反了相關規定。
六是前述問題反映出至正股份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且對照至正股份披露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準,相關缺陷構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但至正股份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未識別出相關缺陷,導致至正股份《2018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未披露存在內部控制缺陷情況,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
分別作為至正股份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2017年度和2018年度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間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黃學聖、羅霄、吳柯佳三位從業人員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三券商盡職調查存缺陷被出具警示函
申港證券、華英證券、南京證券等3家券商均因為盡職調查存缺陷被證監會採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其中,申港證券、華英證券及其2位財務顧問主辦人均因併購重組項目領罰單。證監會認為,申港證券作為博天環境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財務顧問,未發現博天環境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相關盡職調查工作與質控內核工作存在不足,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華英證券對龍力生物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間,未按照《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通過相關募集資金專户開户銀行直接獲取募集資金專户對賬單,而是通過龍力生物獲取了相關募集資金專户的對賬單,未及時發現龍力生物違規挪用募集資金的情況,出具的《華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山東龍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持續督導報告(2016)》等文件的相關內容存在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情形。另外,龍力生物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執業中存在部分盡職調查工作不規範、部分工作底稿保存不完整的情況。
證監會認為,華英證券及張國勇、範光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決定對華英證券及張國勇、範光崢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將相關情況按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南京證券則是因為在擔任新三板掛牌公司普爾頓環保主辦券商時,在對普爾頓環保固定資產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就固定資產及折舊等相關情況詢問普爾頓環保會計人員;未實施詢問普爾頓環保税務負責人的盡職調查工作,對發生在盡職調查期間的普爾頓環保固定資產補繳增值税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在普爾頓環保應收類、應付類款項的盡職調查過程中,未訪談普爾頓環保的客户和供應商,對於2014年的各類款項,未取得並核對會計師審計詢證函回函,抽查的2014年度應收、應付類款項的客户數量及金額比例均不高;在核實股東股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時,未詢問公司會計人員,對實物出資情況未詢問資產評估機構;在普爾頓環保未按期披露2016年年報、面臨終止掛牌風險期間,南京證券持續督導工作的有效性不高,未能督促普爾頓環保及時披露2016年年報、處置終止掛牌風險等方面存在問題,被證監會出具了警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