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天眼APP訊 : 驚天“老鼠倉”大案! 交易近30億,非法獲利1.1億,女基金經理獲刑五年 !
中國基金報記者楚深
一起驚天基金經理“老鼠倉”大案細節曝光!趨同交易金額近30億元,非法獲利超1.1億元。
從2010年7月到2013年8月期間,基金經理蔣某“掌舵”一隻公募股票型基金,她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基金投資信息,透露給了自己的丈夫和父親。其中的細節更是令人震驚:用紙條給父親薦股、帶丈夫前往上市公司調研……在三年時間內,其父親和丈夫控制使用他人9個賬户,趨同交易188只股票。
今年9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二審刑事判決書,這起大案最終塵埃落定。
趨同交易近30億 非法獲利1.1億
裁判文書顯示,本案的被告人蔣某,生於1971年,2010年7月3日她被聘為華寶興業基金旗下行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行業精選基金”)的基金經理,2013年8月22日離任。
實際上,根據公開資料,蔣某的投資履歷相當豐富。1995年,24歲的她就入職某大型券商從事證券研究工作。2010年4月加入華寶興業基金,當年7月成為基金經理,還於2012年4月起任投資副總監。
經查明,蔣某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擔任華寶興業行業精選基金的基金經理期間,對該基金進行股票投資擁有決定權。
就在這一時期,她的家人依靠她“掙到了”一個億。
擔任基金經理期間,蔣某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行業精選基金投資信息透露給其丈夫王某、其父親蔣某2,由王某、蔣某2等人利用該信息並控制使用他人證券賬户,先於、同期或稍晚於行業精選基金買賣相同股票188只,累計成交金額29.96億元,非法獲利1.14億元。
其中,蔣某2、王某使用黃某證券賬户買賣相同股票89只,累計成交金額2.49億元,非法獲利534.30萬元;王某等人使用陳某等人的8個證券賬户(以下簡稱賬户組)買賣相同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7.47億元,非法獲利1.08億元。
證據顯示,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期間,涉案9個賬户,與行業精選基金在滬市趨同交易股票共有71只,賬户組總體交易股票數109只,趨同股票數佔比65.14%,趨同成交金額5.52億元,趨同盈利137.28萬元;在深市趨同交易股票共有118只,賬户組總體交易股票數155只,趨同股票數佔比76.13%,趨同成交金額24.51億元,趨同盈利1.12億元。
用紙條給父親薦股曾帶丈夫外出調研
按照國家法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蔣某擔任基金經理期間,蔣某與配偶王某以及雙方的直系親屬均不能炒股。但是蔣某的家人們又是如何規避規定的呢?
實際上,蔣某2和王某都從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炒股,在蔣某擔任基金經理後,也一度註銷了自己的賬户。
但是,蔣某2還在用親屬黃某賬户炒股。“一開始蔣某不知道,大約二三個月,蔣某就發現了,但她沒説什麼。”蔣某2表示,他往該賬户內投入了約四五百萬,2013年其停止使用時,賬户中有六七百萬元資金,炒股盈利大約二百萬元左右。
而蔣某則為自己的父親炒股,提供了“重要情報”。
蔣某2供述稱,蔣某在家吃飯時,當自己問女兒蔣某有什麼好股票,蔣某就會推薦幾隻,有少數時候,蔣某會直接跟其説某個或某幾個股票好,讓其買一點,有時候蔣某在家中將她認為好的股票寫在紙條上交給父親“蔣某2”。
蔣某的丈夫王某則表示,蔣某任職期間,向自己透露了行業精選基金的股票信息,自己也利用了這些股票信息進行了股票交易,從中獲取了經濟利益。王某獲得行業精選基金信息的途徑,一是蔣某向蔣某2口頭或寫在紙上推薦股票,二是蔣某拿回家的基金當日持倉明細及與蔣某交流情況,三是蔣某去外地出差調研後與其交流的信息,王某也曾跟隨蔣某去上市公司調研。
在蔣某擔任基金經理期間,王某沒有正式工作,大部分時間都是協助其哥哥王某2做股票。兄弟倆手中可以控制使用的證券賬户有陳某、羅某、楊某、貟白某等人的8個證券賬户(即賬户組)。
王某表示,蔣某知道其私下裏操作股票,但不知道具體用哪些賬户。2012年年底,其一家三口去美國時,蔣某曾發現其晚上起來操作股票。
“我平時在家不夠謹慎,導致丈夫王某從我這裏獲利了不少股票的基本面信息,並告訴他大哥炒股獲利。雖然這事我期間並不知情,並且沒有主觀意願和獲利,但是客觀的根源在我身上。”蔣某供述稱。
但實際上,法院查明,即便從2012年底至蔣某任職期滿,賬户組與行業精選基金趨同交易金額也達近9億元,“可見蔣某對於王某利用從其處獲取的基金投資信息操作其他證券賬户交易股票的行為並未予以制止。”
蔣某自己也供述稱,自己會將公司配發的筆記本電腦帶回家,丈夫王某有時也會使用該台電腦。
2017年3月被拘留
2013年8月,華寶興業基金髮布公告,旗下華寶興業行業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基金經理,蔣某離任。
此後,蔣某還曾擔任上海青灃資產管理中心(普通合夥)執行事務合夥人。
案發後,蔣某主動到青島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蔣某於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一審中,蔣某的辯護人辯稱,“蔣某與王某在日常生活中交流的主要內容是股票和股市基本面的一些信息,不涉及華寶興業公司投資和買賣股票的信息,不屬於未公開信息”。
法院審理查明,蔣某日常生活中向其父親蔣某2推薦股票時,王某在場並與蔣某就推薦股票進行交流;蔣某帶回家的基金持倉明細,王某曾進行查看;蔣某為決策基金投資方向到上市公司調研的成果也與王某進行交流、分享。上述這些信息在華寶興業公司公開前,均屬於未公開信息。
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於蔣某等人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有關問題的認定函》也證實,蔣某管理的行業精選基金交易股票的投資信息屬於“未公開信息”,以及黃某等9個涉案證券賬户與蔣某所管理的行業精選基金在股票交易品種及交易時間上存在關聯。
因此,法院認定上述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此外,法院還認為,賬户組在涉案期間,大量的交易行為是利用蔣某管理基金的投資信息而做出。“賬户組在蔣某任職期間與行業精選基金存在大量趨同交易,趨同比例較高,而蔣某任職前和離職後的趨同比例較任職期間明顯偏低。”
2019年6月10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蔣某作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蔣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實,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蔣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6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4億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8000萬元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剩餘違法所得人民幣3356.250972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二審改判五年
宣判後,蔣某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蔣某親屬代蔣某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3356.250972萬元,繳納罰金人民幣1.14億元。
在上訴中,蔣某稱“其未告知其丈夫王某相關未公開信息,對於王某利用陳某等8個證券賬户從事股票交易不知情,這部分交易數額應從其犯罪數額中扣除”。
法院查明,為規避蔣某的直系親屬不能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定,蔣某、王某分別以黃某、陳某之名開立證券賬户,王某等人還通過場外配資的形式控制並使用楊某珍、羅某霞等7人的證券賬户與資金,從事證券交易牟利。
法院查明,涉案期間,按照“前五後二”行業認定趨同交易時間的慣例標準,涉案9個證券賬户大量頻繁交易股票,與行業精選基金交易的股票趨同率平均達80%左右,個別賬户高達90%以上。而在蔣某任職前和離職後,涉案9個證券賬户的交易量、交易頻率及趨同率明顯偏低,個別賬户甚至為0。蔣某的行為符合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此條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還認為,按照行業認定慣例,認定涉案賬户組屬於趨同交易的時間標準是行業精選基金自主買賣股票前五個交易日及後二個交易日內發生的所有同方向同股票交易,在此區間以外的交易並不認定為犯罪,執行的交易指令無論是單一還是混合,均不影響趨同交易的認定。
最終,山東省高院二審認定,上訴人蔣某的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鑑於其案發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二審期間其親屬代為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繳納全部罰金,依法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要求對上訴人蔣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予以糾正。決定撤銷原判主刑量刑部分,上訴人蔣某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