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來了:精簡優化發行條件 強化信息披露監管
在經歷一個多月的徵求意見後,創業板註冊制改革系列制度規則終於正式落地。
6月1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首發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與此同時,深交所、中國結算、證券業協會等發佈了相關配套規則。
《首發辦法》精簡優化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將發行條件中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範性問題。
具體來看,《首發辦法》取消了此前創業板發行條件中關於盈利業績、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等方面的要求,規定申請首發上市應當滿足四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持續經營滿三年,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二是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內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業務完整並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持續經營的能力;四是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相關主體不存在《首發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記錄。
《首發辦法》對註冊程序作出制度安排,實現受理和審核全流程電子化和全流程公開,減輕企業負擔,提高審核透明度。
除此之外,《首發辦法》還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嚴格落實發行人等相關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制定針對創業板企業特點的差異化信息披露規則;明確市場化發行承銷的基本規則,並規定定價方式、投資者報價要求、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等事項應同時遵守深交所相關規定;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加大對發行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追責力度。
其中,針對保薦人,《首發辦法》規定,保薦人未勤勉盡責,致使發行人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保薦人業務資格一年到三年,或者責令保薦人更換相關負責人的監管措施。
在徵求意見期間,有意見提出,因欺詐發行等事項暫停保薦人業務資格一到三年的處罰過於嚴厲,建議縮短暫停保薦人業務資格的期限。證監會表示,經研究,註冊制強調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大違法成本,對於欺詐發行行為應當嚴肅處理,且該規定與科創板做法一致,因此未採納該意見。
另外,還有意見提出,《首發辦法》沒有將核心技術人員穩定作為發行條件,與科創板存在差異,建議增加相關規定。證監會表示,經研究,創業板定位中沒有強調核心科技和研發能力,因此未採納這一意見。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顧志娟 編輯 孫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