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炸鍋!年薪495萬的中信證券董事長被限制高消費,不準坐飛機高鐵、住星級酒店!緊急回應

導讀:總資產近萬億、年盈利超百億的龍頭券商及其掌舵人,因為一場涉及標的10多萬的糾紛,被下達了《限制消費令》,這背後到底有何隱情?

5月15日,一則有關中信證券董事長被限制消費的消息在業內炸開鍋。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針對中信證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佑君發佈了《限制消費令》,要求其不允許乘坐高鐵以及飛機、列車軟卧、輪船等二等以上座位,不允許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進行高消費,不允許旅遊、度假等就九大限制。

在大家的普遍認知中,只有“老賴”才能被法院限制消費,證券業龍頭被下達限消令,引發行業關注。

究竟怎麼一回事?

中信證券董事長

被限制乘飛機等9項消費行為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5月13日,中信證券董事長張佑君已被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發佈限制消費令。

相關內容顯示,該限制消費令由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向中信證券下發。5月7日,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申請人餘國菁申請執行中信證券的證券投資糾紛一案。

因中信證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限制中信證券及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張佑君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旅遊、度假;

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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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表示

如張佑君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該院提出申請。

如中信證券因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該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如違反限制消費令,經查證屬實的,將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內容解讀一下就是:張佑君收到限消令後,他只能自己掏錢坐飛機坐火車;要是因公行為,他就必須向法院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中信證券正準備在深圳灣修建中信金融中心,可能短期也有一些阻礙。

中信證券官網顯示,張佑君為中信證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董事長、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2019年度,其年薪為495.06萬元。

出生於1965年的張佑君1995年公司成立時即加入,擔任中信證券交易部總經理等職位。

2016年1月19日,張佑君獲委任為中信證券執行董事,同期獲選擔任公司董事長。張佑君亦兼任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中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金石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中信證券國際有限公司董事長,及中信里昂董事長。

2019年營收431億,淨利潤122億,在亮眼的成績護航下,中信證券繼續穩坐“券商一哥”位置。截至5月15日收盤,中信證券股價報23.44元/股,總市值達303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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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於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中信證券方面對此深夜做出回應:

目前張佑君先生的工作及出行一切正常。關於糾紛發生原因,中信證券有關負責人表示,繫個人客户與公司營業部就公司落實反洗錢相關工作中產生糾紛,涉及金額13.98萬元。中信證券依法辦事,嚴格落實各項監管規定,不存在任何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情況。

中信證券將會依法妥善處理此事,不會對公司經營活動及張佑君本人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糾紛究竟是怎麼產生的?

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2018年4月6日,餘國菁與中信證券因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糾紛案,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裁決。

原告餘國菁訴稱,2002年左右,他以餘崞清的名義在中信證券辦理了證券基金賬户,因該身份證無法升級為第二代身份證,而且該身份證也於2010年遺失,但餘國菁在辦理的時候,相關申請為其親自簽署,也知曉該賬户的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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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國菁認為,雖然其以他人名義辦理賬户的行為不妥,但其辦理的賬户及賬户內資金應歸他本人所有,這也是他的主要訴求。

餘國菁起訴至福田區法院,請求判令:餘國菁在中信證券辦理的證券基金賬户及賬户內資金歸其所有;被告中信證券承擔本案訴訟費。

福田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餘國菁立案時屬台灣省居民,案件應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管轄。

案件與落實反洗錢要求有關

中信證券為中國證券業龍頭券商,2020年一季度末總資產已接近萬億元,去年全年淨利潤達122億元之多,且合規經營是各大金融機構得以立足的底線,到底為何會至於“中信證券被限制消費”的地步呢?

15日晚間,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中信證券在執行反洗錢法規定的過程中,發現餘國菁的賬户不符合身份認定的相關規定,溝通無果後對該操作賬户進行了凍結。

賬户被凍結之後,餘國菁需要做的事情是對該賬户進行確權,確權之後中信證券會將賬户內資金劃轉於他。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據我所知,中信證券一直在配合他進行後續確權以及資金劃轉工作,之前已完成確權,但是由於該投資者沒有內地賬户,目前在該如何轉帳的環節有所停滯。”據悉,中信證券對於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下達《限制消費令》,提前並不知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各大金融機構都在努力落實央行反洗錢法的要求,加強對身份信息存疑客户的監控和管理。對於券商來説,落實反洗錢要求是一項非常嚴格細緻的工作,稍有不慎就會被監管處罰,過往監管罰單也在對券商進行警醒,絲毫不敢懈怠。

記者瞭解到,對於中信證券來説,該案件的整體標的為0,意味着案件不涉及中信證券資產;與此同時,該案件涉及客户標的資產為13.98萬元。

有律師對記者表示,中信證券可以將涉及的賬户資產轉到法院共用賬户。

多家金融機構均涉相同訴訟

通過公開信息查閲,餘國菁不僅與中信證券有相關民事訴訟,還與多家銀行和其他證券機構有類似糾紛。

記者從天眼查查詢到,2018年4月份以來,餘國菁作為原告/上訴人,陸續與招商銀行深圳深紡大廈支行、國泰君安證券深圳華強北路證券營業部、中信銀行深圳深南支行、建設銀行深圳八卦嶺支行因存在儲蓄合同糾紛開庭,前海合作區法院審理內容未予公開。

其中,國泰君安證券深圳華強北路證券營業部亦於日前收到了《限制消費令》,但並未公佈具體原因,不能確定是否與該案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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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國菁與銀行的儲蓄合同糾紛和證券機構大體一致,區別在於在銀行辦理的是銀行卡,在證券機構開立的是證券基金賬户。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2016年的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份刑事裁定書顯示,有名為餘國菁的台灣省居民因詐騙罪在2012年11月6日被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15年和2016年兩次獲得減刑,2016年6月23日應刑滿釋放。但無法證明上述這兩起事件是同一位餘國菁所為。

法律人士:收限消令不等於“老賴”

而對於張佑君收到限消令,記者也諮詢了法律界相關人士。

某法院人士表示,通俗地説,限制高消費就是不能買飛機票,火車只能坐綠皮車或者買站票。但是限制消費令比刑罰中的禁止令更輕,也與賈躍亭、羅永浩等“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同。

具體而言,限制高消費,即限制有關人員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則是指法院將有關人員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將其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並進行不良信用記錄,對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相比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門檻”更高。被限制高消費的不一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依據《限高規定》第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必須被限制高消費。

此外,被限制消費的人,不得有上述九項消費行為。而失信被執行人除了被限制高消費外,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選人用人等方面,還會被予以信用懲戒,“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因此,上述法院人士認為,張佑君收到限消令是因為作為中信證券董事長,對公司的法律事件負責。只要中信證券的法律義務履行完畢,便可依法解除限高令。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劉華浩律師亦指出,限制高消費是一種執行措施,主要目的是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相關法律義務。如果被執行人履行了相關法律義務,就可以申請解除限制。在此案例中,未履行法律義務的主體是中信證券,而非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長,因此定義張佑君為“老賴”不恰當。

“老賴”是指因拒不履行判決義務而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個人或單位。

“如果中信證券履行了相關義務,可以申請解除限制消費令。但中信證券因未知原因沒有及時與執行法院溝通處理此事,導致被執行限制消費令,這會對公司的信譽造成惡劣影響。”廣東世紀華人律師事務所黃漢龍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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