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6月28日,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佈關於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覆的公告。公告指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 2020 年 6 月 18 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發的《關於對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中小板關注函【2020】第 354 號)(以下簡稱“《關注函》”),近日媒體報道稱,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永弟已被有關方面採取措施,因涉嫌行賄罪在上海楊浦區法院受審。針對上述事項,公司進行認真核查,現就《關注函》相關內容回覆公告如下:
1、請你公司核查上述報道是否屬實,如否,請結合核查情況説明陳永弟的具體行蹤。
回覆:
針對《關注函》提及的媒體報道內容,公司高度重視,並在第一時間協同律師、公司法務部、董辦等部門開展核查程序,具體如下:
(1)公司在收到《關注函》當日,即從公司前台工作人員、董辦工作人員、法務部工作人員及公司檔案記錄進行核查,上述部門截至《關注函》回覆日均沒有收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
(2)公司根據《關注函》所提到的媒體報道內容,自行查找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的官方網站,發現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沒 有 官 方 網 站 , 而 上 海 市 楊 浦 區 人 民 檢 察 院 的 官 方 網 站(http://www.shyangpu.jcy.gov.cn/)不具備查詢案件信息的界面;另外在上海市高 級 人 民 法 院 網 的 “ 司 法 公 開 平 台 ”(http://www.hshfy.sh.cn/shfy/gweb2017/search_zh.jsp)沒有查詢到有關陳永弟先生涉及刑事案件的信息。
根據在上海市政府網站查詢到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的聯繫電話,公司安排法務人員分別通過電話聯繫楊浦區人民法院及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查詢陳永弟先生所涉刑事案件的情況,均被告知無法查詢。
(3)公司於 2020 年 6 月 19 日根據慣常聯繫方式發函給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永弟先生及沈少玲女士核實有關事項。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收到沈少玲女士的書面回函,該函件簽有其手寫簽字,經比對留存公司的文件,該簽字與公司留存的簽字樣式一致。陳永弟先生與沈少玲女士為夫妻關係,沈少玲女士的回函原文如下:
“①關於個別媒體對陳永弟行蹤的報道部分屬實,陳永弟因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案的知情人,被有關部門要求配合案件調查,但是因為辦案部門告知本人此案涉及國家機密,不能公開審理,並要求本人對案件情況保密,所以本人根據有關辦案部門的要求,對案件的情況進行了保密。
②陳永弟此事件屬於其個人行為,與兆新股份的經營業務無關。
③雖然陳永弟被有關部門採取了強制措施,但是仍然可以對兆新股份行使股東投票的權利,從陳永弟辭職後的歷次股東大會投票,均由其簽署委託書委託本人或者公司文員按照他的意願進行投票。
④本人及陳永弟均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也不存在籌劃階段的重大事項。”
2、2020 年 6 月 8 日,你公司回覆我部關注函(【2020】第 336 號)稱陳永弟未與你公司失聯。請説明是你公司否存在誤導性陳述,是否故意隱瞞重大信息。
回覆:
(1)公司與陳永弟先生的慣常聯繫方式為函件往來,根據陳永弟先生與公司歷次函件往來情況及其簽字文件,該簽字與公司留存的簽字樣式一致,未發現異常情況。
(2)公司除本次《關注函》提及的媒體報道外未看到其他關於陳永弟失聯的媒體報道,除上述沈少玲女士的回函外公司亦未收到陳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相關通知及法律文書。
(3)陳永弟先生於2018年6月22日辭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職務,辭職後不再幹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公司日常經營業務及決策均由董事會及專業管理團隊負責。陳永弟先生辭職後仍對公司行使其股東權利,共對公司4次股東大會共17項議案進行了表決,其中有兩次會議通過授權委託參會代表進行現場表決,有兩次會議通過網絡投票進行表決;通過授權委託進行現場表決前,公司均收到陳永弟先生的文員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遞交的參會資料及有其本人簽字的授權委託書,股東大會見證律師均對其參會資格進行了確認。
(4)公司收到深交所關注函(【2020】第 336 號)後便向陳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發函核實相關情況,2020 年 6 月 4 日陳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回函稱:“陳永弟先生與彩虹集團(法院裁定破產清算及被破產管理人接管前)主要聯繫方式為函件往來方式;陳永弟先生承諾與公司往來函件均為其本人簽署,未使用私章。” 公司針對深交所關注函(【2020】第 336 號)回覆內容是基於公司與陳永弟先生之間慣常採用函件往來的聯繫方式、陳永弟先生正常行使其股東權利及2020 年 6 月 4 日陳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的回函,公司與陳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的聯繫未曾中斷,進而確認實際控制人陳永弟先生、沈少玲女士未與公司失去聯繫。
因此,在回覆深交所關注函(【2020】第 336 號)時,公司基於對實際控制人的合理信任以及公司適當的核查程序,就回復關注函所關注的“明確陳永弟是否失聯”的問題上,公司不存在誤導性陳述,不存在故意隱瞞重大信息。
編輯 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