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財政部:加強地方政府主權外貸預算管理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財經

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任妍)日前,記者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發布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地方政府主權外貸(以下簡稱外貸)預算管理。

通知指出,外貸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統一籌借,並轉貸給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外貸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外貸(下稱政府債務外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付費納入政府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債務餘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額度管理。政府承擔擔保責任的外貸(下稱擔保外貸)不屬於地方政府債務,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額度管理。

財政部要求,外貸收入用於貸款法律文件規定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據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政府債務外貸資金。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當年新增政府債務外貸規模加上當年新增一般債券發行額應當不超過經批准的新增一般債務限額。財政部每年隨提前下達下年度新增一般債務限額,按不超過當年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的60%,提前下達地方下年度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和分區劃項目明細。

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當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後,財政部下達當年新增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地方政府債務外貸不得突破財政部下達的地方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地方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政府債務外貸額度和分區劃項目明細,按規定履行法律程序後,做好外貸舉借、使用、償還等工作。

擔保外貸的償還主體是舉借債務的企業或單位。對於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外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有關擔保責任所需支出納入相應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予以安排。地方財政部門在履行擔保責任後,應當依法對有關責任方行使追索權。追回的資金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並衝減對應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