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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訊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等部門組織起草了《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 5 年。
《辦法》強調:其所稱“再製造”是指符合國家再製造標準,對功能性損壞或技術性淘汰等原因不再使用的舊汽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或升級改造。再製造產品的安全標準應不低於國家對機動車維修配件的要求,成品質量特性和安全環保性能不得低於原型新品,顯要位置須標註再製造企業商標及“再製造”標誌,並做到永久保持。
《辦法》提出,從事再製造的企業,應當具備能滿足再製造生產的舊件回收能力,具備拆解、清洗、製造、裝配、產品質量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和生產能力,以及具備檢測鑑定舊零部件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
同時,《辦法》還要求相應企業擁有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滿足相關廢物處理等環保要求,並能夠建立並實行產品再製造的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產規範,以及就產品質量性能、售後質保、標識使用等向社會進行公開承諾。
對於再製造舊件的逆向物流體系及回收網絡,《辦法》鼓勵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通過售後服務體系回收舊機動車零部件用於再製造,同時鼓勵專業化舊件回收公司從維修渠道為再製造企業提供符合要求的舊件。
《辦法》還提議再製造企業制定舊件回收標準,確保回收舊件具有可再製造性,並要求再製造企業列明其實際具備的可鑑定舊件清單、可再製造零部件清單,明確拆解的舊件和更新件的進貨檢驗要求及拆解舊件的檢驗方法和規程等。
此外,《辦法》指出,通過第三方再製造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再製造企業,可以向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收購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並強調不得通過市場貿易商的途徑回收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部件;收購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部件須用於本企業的再製造,不得進行轉賣。
另一方面,若再製造企業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利用境外舊汽車零部件開展再製造後復出口的相關業務,除符合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商務、海關等部門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