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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華集團未披露年報遭責令改正 此前宜華債遭下調評級

由 太史憶秋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8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於今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9號)顯示,經查,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華集團”)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宜華集團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截至2020年7月31日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宜華集團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宜華集團高度重視存在的有關問題,切實進行整改,依法依規履行年報披露義務,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要求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住居生活、醫療養老、地產酒店、資本金融四大產業於一體的大型跨國企業集團。集團先後榮獲“中國十佳優秀民營企業”、“廣東省企業100強”等榮譽,連續八年被評為“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製造業500強”。 

  集團成立於1995年4月5日,註冊資本78億人民幣,劉紹喜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大股東,持股比例56%。集團旗下有兩家上市企業,一家為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宜生”,600978.SH),該公司於2004年8月24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3月31日,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30億股,持股比例29.02%;另一家為宜華健康醫療股份有限公司(“宜華健康”,000150.SZ),該公司於2000年8月7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3月31日,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25億股,持股比例37.04%。 

  上述兩家上市公司均於近期發佈了《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被輪候凍結的公告》。其中,*ST宜生於8月11日發佈的公告顯示,公司控股股東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為4.30億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9.02%。本次股份被輪候凍結後,宜華集團被凍結股份數量為2.85億股,佔其所持公司股份總數的66.22%,佔公司總股本的19.22%。根據宜華集團函告,凍結申請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宜華集團存在證券交易糾紛,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陝01民初621號、(2020)陝01民初639號民事裁定書,因上述案件財產保全需要,分別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請協助輪候凍結宜華集團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及孳息。 

  宜華健康於今日發佈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被輪候凍結的公告》顯示,宜華集團本次遭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輪候凍結數量300萬股,佔其所持股份比例0.92%,佔公司總股本比例0.34%,期限36個月;此外,宜華集團持宜華健康3.25億股,持股比例37.04%,累計被凍結數量2.19億股,佔其所持股份比例67.48%,佔公司總股本比例25.00%。 

  據中財網報道,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公司債券2020年度第十六次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顯示,2020年7月29日,宜華集團公告公司2017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據(債券簡稱:17宜華企業MTN002,債券代碼:101761030)第二次持有人會議及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債券簡稱:17宜華企業MTN001,債券代碼:101761015)第三次持有人會議的公告,截至2020年7月27日日終,上海清算所未收到“17宜華企業MTN002”付息兑付資金。根據中誠信國際發佈的信評委公告[2020]319號公告,中誠信國際將“17宜華MTN002”的債項信用等級由CC下調至C,同時維持宜華集團主體信用等級為C,維持“17宜華企業MTN001”的信用等級為CC,並將“17宜華企業MTN001”的信用等級繼續列入可能降級的觀察名單。根據相關信息披露要求,中誠信國際需在2020年7月31日前披露宜華集團2020年度跟蹤評級報告。由於宜華集團尚未披露2019年度審計報告,評級所需資料尚在進一步收集之中,中誠信國際需要延期出具宜華集團2020年度跟蹤評級報告。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證券自律組織的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四十三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説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説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19號 

  關於對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宜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你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截至2020年7月31日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高度重視存在的有關問題,切實進行整改,依法依規履行年報披露義務,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你公司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於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並抄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