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泰證券融資融券違規遭責令改正 收3張監管函涉4人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日訊 近日,證監會網站發佈了關於對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對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以及對劉全勝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經查,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户”、規避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等。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此外,未對客户規避融資融券標的管理情況予以有效監控,對融資標的變更審批流程不規範,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公司應當對上述問題予以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內蒙古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公司應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劉全勝、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內部經濟問責,並向內蒙古證監局書面報告結果。
此外,餘安義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負責人、陳褘傑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相關團隊負責人,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陳建功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合規專員,在知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後未及時向公司合規部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採取如下行政監督管理措施:認定餘安義、陳褘傑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與經紀業務相關職務。認定陳建功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相關職務。
劉全勝作為恆泰證券時任副總經理分管機構交易部,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通過證監會官方網站對其予以公開譴責。
官網顯示,恆投證券為以中文公司名稱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恆投證券及HENGTOU SECURITIES(英文)名義開展業務,股份代號:1476.HK,公司通過經紀與財富管理、投資管理、自營交易及投資銀行業務向公司、金融機構、政府實體及個人提供廣泛的金融產品及服務。
天眼查顯示,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998年12月28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龐介民。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包頭華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1.83%;第二大股東為北京慶雲洲際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71%;第三大股東為北京金融街西環置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12%。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託,為客户開立證券賬户,應當按照證券賬户管理規則,對客户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户開立的資金賬户和證券賬户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户開立的證券賬户,應當自開户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户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並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並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户、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第四條 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誘導不適當的客户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風險;
(三)違規挪用客户擔保物;
(四)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五)為客户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證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證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撤銷業務許可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則,並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户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户,不得欺詐客户。
(三)持續督促客户規範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户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户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範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户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範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户之間、不同客户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切實維護客户利益,公平對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2018年上半年,你公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户”、規避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等。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此外,未對客户規避融資融券標的管理情況予以有效監控,對融資標的變更審批流程不規範,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對上述問題予以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內蒙古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同時,你公司應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劉全勝、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等人,按照你公司有關規定進行內部經濟問責,並向內蒙古證監局書面報告結果。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24日
關於對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採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餘安義、陳褘傑、陳建功:
經查,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户”、規避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等;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此外,恆泰證券未對客户規避融資融券標的管理情況予以有效監控。
餘安義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負責人、陳褘傑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相關團隊負責人,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陳建功作為恆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合規專員,在知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後未及時向公司合規部門報告,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採取如下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認定餘安義(身份證號:411381198411096739)、陳褘傑(身份證號:310103198306154015)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與經紀業務相關職務。認定陳建功(身份證號:150304197605281519)為不適當人選,自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相關職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24日
關於對劉全勝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劉全勝:
經查,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為客户與客户、客户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户”、規避客户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等;將客户信用資金賬户、信用證券賬户提供給他人使用。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此外,恆泰證券未對客户規避融資融券標的管理情況予以有效監控。
劉全勝作為恆泰證券時任副總經理分管機構交易部,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我會決定通過證監會官方網站對你予以公開譴責。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