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收監管函 罷免董事長和獨董未明確具體原因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7日訊 證監局網站近日公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意見函顯示,經查,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朗科科技”,300042.SZ)於8月11日披露《第五屆監事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由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免去魏衞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以及《關於由公司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免去仇夏萍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相關議案未明確罷免董事長和獨立董事的具體原因。

  8月14日,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朗科科技提出以下監管要求:

  一、仇夏萍於2020年7月3日經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當選為朗科科技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朗科科技監事會審議通過的關於罷免獨立董事仇夏萍的議案未闡述具體理由,不符合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的相關規定。朗科科技應當依法、規範地進行獨立董事的更換,切實保障獨立董事依法履職。

  二、朗科科技監事會審議通過的關於罷免董事魏衞的議案未闡述具體理由。朗科科技相關監事應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忠實、勤勉、謹慎履職。

  三、朗科科技主要股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依照證券法律法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穩定經營。在未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前,朗科科技董事會不得審議上述議案。

  深圳證監局表示,將持續關注相關事項,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魏衞於2017年2月24日到2023年7月2日任朗科科技董事長,於2017年2月20日到2023年7月2日任朗科科技非獨立董事。魏衞,1955年9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82年9月畢業於遵義師範學院。1971年至1985年,任職於貴州省遵義絲織廠。1985至1993年,於人民銀行遵義地區分行擔任辦公室主任兼金融研究室主任。1993至1996年,於交通銀行遵義分行擔任證券部總經理。1996至2016年,任海通證券遵義營業部、貴陽營業部、貴州分公司總經理。2019年4月26日至今,擔任貴州鋼繩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9年9月20日至今擔任中天國富證券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自2017年2月至2020年7月3日,擔任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長。曾擔任遵義市第一屆政協常委,民革貴州省委常委,遵義市、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特約檢察員。

  仇夏萍於2017年2月20日到2023年7月2日任朗科科技獨立董事。仇夏萍,女,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2003年7月畢業於美國華盛頓國際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獲得碩士學位,2016年5月獲得獨立董事資格,高級會計師。1980年8月至1993年8月,在工商銀行楊浦支行和浦東分行任職;1993年8月至1994年11月,在華夏證券東方路營業部任職;1994年11月至2016年5月,在海通證券計劃財務部先後擔任職員、科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曾擔任海通證券職工監事、海通期貨董事、開元投資董事、富國基金管理監事、吉禾股權投資基金管理監事、海通創意資本管理監事。2017年2月20日至今,擔任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2019年11月13日至今,擔任深圳中國農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朗科科技於8月11日披露《第五屆監事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由公司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於免去魏衞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和《關於由公司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於免去仇夏萍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同意監事會向公司董事會發出提議,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上述兩項議案。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意見函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1日,你公司披露《第五屆監事會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由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免去魏衞先生公司董事職務的議案》以及《關於由公司監事會向董事會提議在30日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免去仇夏萍女士公司獨立董事職務的議案》,相關議案未明確罷免董事長和獨立董事的具體原因。我局對此高度關注,現對你公司提出以下監管要求:

  一、仇夏萍於2020年7月3日經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表決當選為你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獨立董事。你公司監事會審議通過的關於罷免獨立董事仇夏萍的議案未闡述具體理由,不符合證監會《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有關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的相關規定。你公司應當依法、規範地進行獨立董事的更換,切實保障獨立董事依法履職。

  二、你公司監事會審議通過的關於罷免董事魏衞的議案未闡述具體理由。你公司相關監事應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忠實、勤勉、謹慎履職。

  三、你公司主要股東、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必須依照證券法律法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上市公司利益,切實保障上市公司穩定經營。在未妥善解決上述問題前,你公司董事會不得審議上述議案。

  我局將持續關注相關事項,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深圳證監局

  2020年8月14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256 字。

轉載請註明: 朗科科技收監管函 罷免董事長和獨董未明確具體原因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