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沈述紅 韓理)訊,公募監管法規迎來第二次大修訂!
7月31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人辦法》),該辦法全面梳理和完善了基金公司的管理要求,並將公募持牌機構一併納入規制範圍。
未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監管體系將由“准入-經營-監管”,調整為“准入-經營-治理-退出-監管”。在新的《管理人辦法》中,基金公司退出的類型及相應的觸發條件也首次被明確提出。
同時,這一項新的規定還明確了長週期考核,優化了公募牌照制度,放寬了“一參一控”的牌照限制;完善了股東准入標準,對5%以下股東,新增了准入負面清單;在子公司監管方面,新規明確要求基金子公司從嚴准入,同時支持市場化退出機制……
在金融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和市場環境的深刻的當下,這一系列修訂,勢必將對目前的行業生態造成深遠影響。
關於最新修訂的監管辦法意見稿,財聯社記者也整理了行業最為關注的十大要點,以饗讀者。
二次大修訂
作為公募基金行業機構監管的重要部門規章,《公司辦法》構建了機構准入、日常經營、內部治理和人員管理的基本監管框架。在2004年發佈後,該辦法在2012年進行過一次修訂。
但隨着基金行業面臨市場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公司辦法》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發展和資本市場深化改革的需要,需適時予以調整。為此,證監會啓動了對《公司辦法》的修訂工作,經充分調研,形成《管理人辦法》及其配套規則。
證監會表示,此次修訂主要體現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切實把好行業入口關,加強基金公司股權持續性監管,優化公募基金牌照制度;
二是進一步完善基金公司治理機制,突出強化長期激勵約束機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自上而下、由內而外的長期考核制度,加強行業文化建設;衡建輝
三是加強對公募持牌機構的業務監管,統一公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監管安排,進一步提高公募基金業務的規範化程度;
四是致力打造國際一流的財富管理機構,支持優質公司集團化運營,完善子公司監管安排,提高綜合財富管理服務能力;
五是明確基金管理人退出機制安排,構建進退有序的行業生態。
對於此次《徵求意見稿》,天相投顧的基金資深研究員楊佳星表示,可以總結為兩點:“一是從股東層面,希望能增強基金公司的實力;二是業務層面,希望基金公司更加專注,更加規範化。”
修訂一:放寬“一參一控”限制
此次修訂的《管理人辦法》,很重要的一點就是關於放寬“一參一控”。
具體來看,修訂的新規擬適當放寬“一參一控”限制,允許同一主體同時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家公募持牌機構。
對此,楊佳星直言,之前就有公募資源重組相關傳聞,而此次‘一參一控’放寬其實是促進了這件事。讓同一個主體可以控制一家基金公司和一個持牌機構,通過股權交易形式把兩間公募管理機構,形成整合。這一點其實可以跟新規另一條——“打造國際一流基金公司”相關聯。“因為,隨着外資資管機構逐漸參與進資管行業,外資大資管放寬對於國內的公募也會形成一定的競爭和衝擊,需要有更強有力的公募支持,因此也需要對國內公募進行資源整合。”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還統一了各類機構准入標準,重點關注資管展業經驗及合規風控情況。同時拉平公募持牌機構監管安排,在公募業務相關的內控、投資運作、合規管理、人員規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要求公募持牌機構與基金公司適用同樣要求。
修訂二:加強關聯交易管理
《管理人辦法》(徵求意見稿)對公募基金公司的股東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新規明確要求加強公募股權持續性監管,進一步落實《基金法》對實際控制人的監管要求。
除了進一步落實股權管理責任,由基金公司承擔股權變更的信息核實和報告責任,以及明確股東信息報送義務,相應增加對股東、實際控制人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條款,新規還重點加強了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規定管理人不得運用受託財產直接或間接向其及其股東關聯方提供融資。
楊佳星坦言,公募基金行業發展了20年,仍然有小基金公司或部分公司拿着公募管理牌照但並沒有真正投入到公募業務當中,而是把公募牌照作為一個通道,或者僅僅是為了湊齊金融牌照,搭建金控平台。從監管層面而言,對上述行為並不滿意,因此也藉此機會對公募行業的這種現狀進行規範。
“近幾年,頭部基金公司在發展中也遭遇到一些瓶頸,監管層也希望通過這種改變,幫助基金公司打破一些瓶頸。”他表示。
修訂三:對5%以下股東引入負面清單
新規還完善了基金管理公司准入監管。
具體來看,新規調整優化了主要股東定義,完善了股東准入標準,對5%以下股東,新增准入負面清單;對5%以上非主要股東,增加財務穩健性要求;對主要股東,加大關注股東對公司的持續資本補充能力。
修訂四:首次明確公募退出機制觸發情形
此次新規的一項重大改革在於,為了支持管理人市場化退出以及有效處置重大風險,增強退出的可操作性,對管理人退出流程進行明確。法規的體系結構由“准入-經營-監管”調整為“准入-經營-治理-退出-監管”,為基金公司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了制度準備。
首先是區分退出類型,明確觸發情形。新規明確了管理人的三種退出情形:解散、破產及採取風險處置措施。
其中,解散和破產適用於公司合併分立、股東自主決議、觸發破產等情形,支持機構選擇市場化退出。
風險處置則適用於管理人違法經營或出現重大風險、非經有序處置將嚴重損害持有人利益或危害金融市場秩序的情況,包括責令停業整頓、接管、取消公募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公司等手段。
具體到風險處置程序方面,新規也做出了明確規定,並要求強化全流程監管。一是根據風險處置輕重順序,依次明確不同手段的實施程序及相互關係。二是規定證監會及證監局在各類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監管職責,界定了接管組、行政清理組等臨時組織的責任邊界。
修訂五:妥善處理公募存量業務
新規規定要基金公司在退出時需妥善處理存量業務,壓實託管人共同受託責任,明確管理人退出時各方責任。
首先,是對於存量公募業務,原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業務資料並及時移交。
其次,要求託管人承擔共同受託責任,管理人缺位情況下,負責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名臨時管理人和新管理人等事項。
最後,原基金管理人相關人員的配合義務,不得擅自離崗、離職、離境等,並明確相關罰則。
修訂六:強化長期激勵約束
證監會表示,新規的推出,是為了進一步發揮樹立長期投資理念,強化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管理人辦法》明確了股東會、董事會對經營層的長週期考核要求,將基金長期業績作為核心考核指標。同時,要求管理人對關鍵崗位人員的考核應將基金長期業績、合規風控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此前監管層面也有要進行股權方面的激勵的導向,其實也是對基金公司長期規劃發展的舉措。”楊佳星稱。
修訂七:規範公募股權質押
修改後的《管理人辦法》突出公司治理的長期穩健。一方面,新規要求保持股權結構穩定,要求股權相關方書面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不轉讓股權。另一方面,新規也規範了公募的股權質押行為,承諾持有期內不允許股權質押,承諾持有期滿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質押,5%以上股東股權質押比例不得超過其所持股權的50%。
此外,《管理人辦法》還強化了獨立董事專業要求、履職責任及問責力度。
修訂八:基金子公司從嚴准入
《管理人辦法》明確指出,要完善子公司監管安排。
一是子公司從嚴准入,防止機構忽視自身實力盲目擴張。
二是規範參股子公司行為,原則上基金公司應全資控股子公司,除對員工股權激勵和特殊類型公司外,不允許其他投資人蔘與設立子公司。
三是明確子公司退出路徑,支持市場化退出機制,子公司經申請可關閉。
另外,該辦法提出,基金公司可為子公司提供必要的業務支持和服務,但要嚴格劃分母子公司業務邊界,防範利益衝突和敏感信息不當流動,做好必要的隔離。
修訂九:加強公募內控集中統一
《管理人辦法》明確支持公司專業化發展,提高綜合財富管理服務能力。支持集團化運營,優質公司可基於業務發展需要設立子公司專門開展資產管理及相關業務,實現專業化、差異化發展。
同時,上述意見稿也強調了要規範基金公司經營,加強內控集中統一,並明確要求基金公司應當建立覆蓋整體的風險控制、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體系,加強對子公司及分支機構業務活動、信息系統和人員考核的統一管理。
修訂十:加強公募文化道德建設
《管理人辦法》強調,要加強基金行業文化道德建設。
一方面,股東、董監高和從業人員應當堅持長期價值投資理念,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加強文化道德建設,履行社會責任,遵從社會公德。
另一方面,新規也指出,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文化道德制度,強化員工文化道德教育,並納入考核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