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明確創業板審核銜接七項安排
為穩步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審核銜接工作,深交所新聞發言人5月29日介紹了審核銜接七項安排,包括:不同審核階段在審企業審核安排、在審企業受理順序、行業負面清單適用、中止狀態在審企業審核安排、在審企業平移後舉報核查工作、疫情防控期間財務報表有效期安排、首發新申報企業審核安排。
確保在審企業平穩有序過渡
深交所表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接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深交所將基於相關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已有審核成果,按照註冊制審核程序和規則,認真開展審核工作,確保在審企業平穩有序過渡。對處於不同審核階段的中國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下稱“在審企業”),具體安排為:
對於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按照中國證監會《關於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下稱《通知》)執行。
對於中國證監會審核過程中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深交所將依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下稱“上市委”)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深交所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
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審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後安排審核會議。
對於中國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覆問詢後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覆內容。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參照前述安排執行。
此外,對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深交所指出,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經審核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核。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
在審企業受理順序不作為審核順序
在受理順序方面,深交所表示,根據《通知》,在審企業可以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深交所提出申請。深交所將按照相關企業提交申請文件的順序予以受理。
發行人、上市公司、保薦人及獨立財務顧問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及深交所相關規定,通過深交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提交電子版申請文件,申請文件應當與書面原件保持一致。在審企業報送申請文件時,應當將前期反饋意見回覆等文件一併報送。
需要注意的是,深交所對在審企業的受理順序,不作為深交所的審核順序。根據《通知》,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的企業,深交所仍按該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審核。如在審企業未在前述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視為新申報企業。
在審企業無需適用負面清單規定
深交所表示,為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的規定。在審企業在報送申請文件時,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説明。
此外,深交所還對在審企業平移後舉報核查工作、疫情防控期間財務報表有效期、首發新申報企業審核做出安排。
深交所明確,在審企業尚未處理完畢的舉報信,平移後由深交所處理,保薦機構將核查結果報深交所。
深交所表示,根據相關規則,深交所在受理環節要求招股説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的財務報表應在6個月有效期內。考慮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況,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擬對上述規定進行適應性調整,允許首發、併購重組在審企業及新申報企業今年提交申請時,招股説明書引用的財務報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資產財務報表有效期可延長1個月。
對於首發新申報企業審核,深交所表示,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申報企業的申請。對於首發新申報企業,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相關規定,按其受理的先後順序開始審核,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核問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