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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銀行理財被“強退” 存量產品為何加速退場?

由 慕容亦凝 發佈於 財經

來自北京的張先生告訴記者,他母親日前收到某銀行通知,其購買的兩款理財產品將在到期前被提前終止。這兩款產品的期限分別為1158天和1826天,本應於2021年和2023年到期,如今卻被提前“強退”。

疑問一:未到期理財產品為何被“強退”?

據張先生介紹,理財產品是其母親用養老錢購買的,看中的是兩款產品5.6%和6.1%的預期收益率。客户經理僅在產品終止前三天進行了簡單的電話通知,沒有過多解釋。張先生表示不能理解。

記者就這一問題採訪了該銀行,該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提前終止未到期的理財產品,一是由於資管新規發佈以來,我行推動落實理財業務經營整改。對部分不符合新規要求且難以整改的產品予以提前終止,也是該項工作的一部分。二是2019年11月以來,市場利率加速下行,新增投資品收益急劇下行拖累理財投資組合表現。為保障客户收益水平,維護投資者利益,我行決定提前終止該批發行時預期業績基準較高的產品。”

今年以來,市場利率確實存在下行趨勢,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普遍降低。融360大數據研究院數據顯示,今年7月人民幣非結構性理財產品平均收益率為3.78%,環比下降2個基點,同比下降35個基點,創近44個月新低。

據瞭解,張先生母親購買的理財產品為資管新規發佈前發行的“老產品”。與目前市面上的淨值型“新產品”相比,這兩款產品設定了“預期收益率”。而淨值型“新產品”則摒棄保本保收益概念,多采用“單位淨值”“業績比較基準”等説法。

“目前市場流動性合理充裕,資金成本有所下降,資產收益率也在下行,銀行理財產品動輒4%甚至5%的收益率已成‘過去式’。”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表示,在此基礎上,一些“老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較高,銀行存在成本倒掛的可能性,會對銀行造成一定損失。

疑問二:提前“強退”理財產品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

前述銀行負責人對記者表示,目前涉及銀行理財業務的法律法規對理財產品提前終止事項沒有規定,理財產品是否可以提前終止以合同約定為準,也就是理財產品説明書。

“本次涉及提前終止的產品,其產品説明書中均包含提前終止條款,具體條款內容為‘為保護客户利益,銀行可根據市場變化情況提前終止本產品’。”該負責人表示,根據當前市場利率下行趨勢,提前終止相關產品可以避免客户收益持續下滑,客户提前獲取資金後可再投資獲取收益,更有利於保護客户利益。

對此,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董希淼也表示,部分銀行理財產品會設定提前終止的條件,如果觸發相應條件,銀行可以提前終止理財產品。但銀行若採取終止理財產品等措施,應對客户進行充分告知,爭取客户理解,並充分保障客户合法權益。

記者瞭解到,張先生母親的遭遇並非個例,但目前尚未形成普遍現象。多家銀行網點負責人均表示目前還未出現這一現象。

疑問三:存量“老產品”為何加速退場?

事實上,張先生母親購買的這類“老產品”正在加速退出理財市場的舞台。2018年4月發佈的資管新規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兑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兑付。

普益標準研究員塗敏表示,淨值型理財產品將有助於破除剛性兑付對資金價格的干擾,使資金價格正確反映市場供需情況和違約風險,對不同程度的風險合理識別並定價,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

資管新規發佈以來,銀行正大力開展理財業務整改。但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全球經濟造成嚴重衝擊,部分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增多,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規範轉型也面臨較大壓力。

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多部門研究決定,將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1年,即延長至2021年年底。

董希淼表示,過渡期的延長一定程度緩解了銀行的壓力。但我國資管市場規模龐大,部分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的確存在一定整改難度,部分銀行仍存在一定整改壓力,需要更積極推進整改工作。

疑問四: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後,還未到期的存續產品將何去何從?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延長過渡期1年,更多期限較長的存量資產可自然到期,有助於避免存量資產集中處置對金融機構帶來的壓力。

“我們也在陸續通知購買‘老產品’的客户,建議他們轉投符合資管新規的‘新產品’,避免臨期轉換讓客户難以接受。”一家股份制銀行網點理財經理表示。(記者張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