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東南4宗信披違法 實控人黃飛剛與其父遭市場禁入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昨日公佈的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 1號)顯示,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南股份”,股票名稱“*ST東南”,002263.SZ)實控人黃水壽及時任董事長黃飛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大東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大東南股份未按規定按時報送2018年年度報告,並予公告;未按時編制完成並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遲至2019年6月28日,大東南股份披露了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

  二、大東南股份存在資金被佔用未如實披露行為。大東南股份控股股東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南集團”)以及大東南集團全資子公司諸暨萬能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諸暨萬能”)在2016-2018年間頻繁、大量非經營性佔用大東南股份和大東南股份全資子公司寧波大東南萬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萬象”)資金。其中,2016年發生資金佔用52筆,累計佔用金額9.32億元,期末佔用餘額2.63億元;2017年發生資金佔用120筆,累計佔用金額11.04億元,期末佔用餘額2.27億元;2018年發生資金佔用103筆,累計佔用金額6.65億元,期末佔用餘額6.81億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佔用資金及其利息已歸還。上述關聯方資金往來未按照關聯交易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亦未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

  三、大東南股份存在對外擔保未如實披露行為。2016年至2018年期間,大東南股份及寧波萬象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未按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亦未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具體情況如下:

  2017年11月,大東南股份與德清厚道泰富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厚道泰富”)簽署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向厚道泰富1億元的借款追加連帶責任保證。黃飛剛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蓋章;大東南股份、寧波萬象分別於2017年11月15日、2018年2月1日與寧波厚道信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厚道信尚”)簽署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向厚道信尚24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黃飛剛、黃某鵬分別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簽字或蓋章。

  2018年2月1日,大東南股份、寧波萬象與寧波厚道信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厚道信知”)簽署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向厚道信知36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黃飛剛、黃某鵬分別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簽字;2018年6月,大東南集團全資子公司諸暨大東南紙包裝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諸暨市支行簽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額3000萬元,豐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球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大東南股份、黃飛剛、彭某麗為其提供反擔保;2018年7月,大東南集團與中國農業銀行諸暨市支行簽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840萬元,豐球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大東南股份、黃飛剛、彭某麗為豐球集團提供反擔保。

  大東南集團與朱某衞分別於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7日簽署協議書,分別向朱某衞借款2500萬元、1000萬元,協議書的保證人蓋章簽字部分有寧波萬象蓋章和黃某鵬簽字。2018年5月31日,黃某鵬在上述協議書上註明同意保證期間延長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寧波萬象向朱某衞各出具了關於延長擔保期限的函一份;2018年3月22日,大東南股份、黃水壽、黃飛剛、黃某祥與大連金瑪商城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金瑪”)簽署《關於大連金瑪集團與大東南集團借款的保證合同》,為同日大東南集團與大連金瑪簽署的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7年1月10日,大東南股份、黃飛剛分別與寧波精誠星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誠星源”)簽署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與精誠星源簽署的《框架買賣合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黃飛剛在保證合同上簽字。

  2018年1月18日,大東南集團與李某特簽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200萬元,大東南股份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黃飛剛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蓋章;大東南集團與陳某英簽署了最高額6000萬元的循環借款協議,借款期間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大東南股份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大東南股份和黃飛剛簽章。

  四、大東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實披露行為。2017年至2018年期間,大東南股份及其子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存在共同借款行為,未按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也未在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具體情況如下:

  2018年4月3日,大東南股份、大東南集團、諸暨萬能作為共同借款人與來某賢簽署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和借據,借款金額1000萬元,黃水壽、黃飛剛、彭某麗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大東南股份、大東南集團、諸暨萬能作為共同借款人與楊某興簽署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借款期間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借款金額2000萬元,黃水壽、黃飛剛、彭某麗在合同上簽字;大東南股份及其全資子公司杭州大東南高科包裝有限公司、浙江大東南萬象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大東南集團作為共同借款人與毛某珂簽署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和借據,借款期間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借款金額2000萬元,黃水壽、黃飛剛、史某軍在合同上簽字。

  大東南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當事人黃飛剛是大東南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黃水壽作為大東南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決定對黃飛剛和黃水壽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大東南股份成立於2000年6月8日,註冊資本18.78億元,於2008年7月28日在深交所掛牌,駱平現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諸暨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5.24億股,持股比例27.91%,截至2019年7月29日,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二大股東,持股9291萬股,持股比例4.95%,自2019年7月31日起,浙江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不再為大東南股份前十大股東。

  當事人黃水壽自2006年4月6日至2009年7月4日任大東南股份第3屆董事長;黃飛剛自2006年4月6日至2009年7月4日任第3屆副董事長,自200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16日任董事長,自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4月8日任代理董事會秘書。大東南股份年報顯示,黃水壽與黃飛剛為父子關係。

  大東南股份於2019年12月10日發佈的《關於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顯示,大東南股份及黃水壽、黃飛剛、黃劍鵬、副總經理彭莉麗、時任財務總監俞國政、時任監事史武軍、時任董事會秘書王陳、董事趙不敏、董事席日蘭、獨立董事汪軍民、獨立董事童宏懷、獨立董事陶寶山、監事馮葉飛、職工監事錢蘇凱、職工監事王德興、常務副總經理王業安、財務經理許海芳因前文所述違法行為擬遭證監會處罰,其中對大東南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黃水壽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黃飛剛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並擬對黃飛剛、黃水壽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黃劍鵬、彭莉麗、俞國政、王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對史武軍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對趙不敏、席日蘭、汪軍民、童宏懷、陶寶山、馮葉飛、錢蘇凱、王德興、王業安、許海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大東南股份於2019年11月15日發佈的《關於對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顯示,大東南股份及如上當事人因上述違法行為遭深交所處分,其中對大東南股份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大東南股份原控股股東大東南集團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原實際控制人之一黃水壽,原實際控制人之一、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黃飛剛、時任財務總監俞國政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董事兼副總經理黃劍鵬、時任董事趙不敏、席日蘭、監事錢蘇凱、時任監事馮葉飛、史武軍、副總經理王業安,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王陳、時任副總經理彭莉麗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如上處分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從事保薦、承銷、資產管理、融資融券等證券業務及其他證券服務業務,負有法定職責的人員,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義務,並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採取隱瞞、編造重要事實等特別惡劣手段,或者涉案數額特別巨大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從事欺詐發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獲取違法所得等不當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應當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虛假重要證據,隱瞞、毀損重要證據等阻礙、抗拒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行為的;

  (六)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5—6—年內被中國證監會給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處罰3次以上,或者5年內曾經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七)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 1號

  當事人:黃水壽,男,1947年3月出生,時為浙江大東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南股份”)實際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諸暨市。

  黃飛剛,男,1969年4月出生,時任大東南股份董事長,住址:浙江省諸暨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大東南股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黃水壽、黃飛剛的要求,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大東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

  大東南股份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按規定報送2018年年度報告,並予公告;未在2019會計年度第3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遲至2019年6月28日,大東南股份披露了2018年年度報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報告。

  二、大東南股份存在資金被佔用未如實披露行為

  大東南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東南集團”)系大東南股份控股股東。諸暨萬能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諸暨萬能”)系大東南集團全資子公司,寧波大東南萬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萬象”)系大東南股份全資子公司。

  大東南集團和諸暨萬能在2016-2018年間頻繁、大量非經營性佔用大東南股份和寧波萬象資金。其中,2016年發生資金佔用52筆,累計佔用金額931,725,129.35元,期末佔用餘額262,688,745.28元;2017年發生資金佔用120筆,累計佔用金額1,103,660,751.54元,期末佔用餘額226,788,000元;2018年發生資金佔用103筆,累計佔用金額665,049,313元,期末佔用餘額680,948,715.73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佔用資金及其利息已歸還。上述關聯方資金往來未按照關聯交易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亦未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

  三、大東南股份存在對外擔保未如實披露行為

  2016年至2018年期間,大東南股份及其全資子公司寧波萬象為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未經股東大會審議,未按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亦未在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具體情況如下:

  (一)2017年11月,大東南股份與德清厚道泰富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厚道泰富”)簽署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向厚道泰富1億元的借款追加連帶責任保證。黃飛剛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蓋章。

  (二)大東南股份、寧波萬象分別於2017年11月15日、2018年2月1日與寧波厚道信尚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厚道信尚”)簽署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向厚道信尚24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黃飛剛、黃某鵬分別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簽字或蓋章。

  (三)2018年2月1日,大東南股份、寧波萬象與寧波厚道信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厚道信知”)簽署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向厚道信知3600萬元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黃飛剛、黃某鵬分別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簽字。

  (四)2018年6月,諸暨大東南紙包裝有限公司(大東南集團全資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諸暨市支行簽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額3000萬元,豐球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球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大東南股份、黃飛剛、彭某麗為豐球集團提供反擔保。

  (五)2018年7月,大東南集團與中國農業銀行諸暨市支行簽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840萬元,豐球集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大東南股份、黃飛剛、彭某麗為豐球集團提供反擔保。

  (六)大東南集團與朱某衞分別於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7日簽署協議書,分別向朱某衞借款2500萬元、1000萬元,協議書的保證人蓋章簽字部分有寧波萬象蓋章和黃某鵬簽字。2018年5月31日,黃某鵬在上述協議書上註明同意保證期間延長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寧波萬象向朱某衞各出具了關於延長擔保期限的函一份。

  (七)2018年3月22日,大東南股份、黃水壽、黃飛剛、黃某祥與大連金瑪商城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金瑪”)簽署《關於大連金瑪集團與大東南集團借款的保證合同》,為同日大東南集團與大連金瑪簽署的借款合同項下的主債權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八)2017年1月10日,大東南股份、黃飛剛分別與寧波精誠星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誠星源”)簽署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大東南集團與精誠星源簽署的《框架買賣合同》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黃飛剛在保證合同上簽字。

  (九)2018年1月18日,大東南集團與李某特簽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額2200萬元,大東南股份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黃飛剛以保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證合同簽署頁蓋章。

  (十)大東南集團與陳某英簽署了最高額6000萬元的循環借款協議,借款期間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大東南股份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大東南股份和黃飛剛簽章。

  四、大東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實披露行為

  2017年至2018年期間,大東南股份及其子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存在共同借款行為,未按規定履行臨時披露義務,也未在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等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具體情況如下:

  (一)2018年4月3日,大東南股份、大東南集團、諸暨萬能作為共同借款人與來某賢簽署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和借據,借款金額1000萬元,黃水壽、黃飛剛、彭某麗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

  (二)大東南股份、大東南集團、諸暨萬能作為共同借款人與楊某興簽署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借款期間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借款金額2000萬元,黃水壽、黃飛剛、彭某麗在合同上簽字。

  (三)大東南股份、杭州大東南高科包裝有限公司(大東南股份全資子公司)、浙江大東南萬象科技有限公司(大東南股份全資子公司)、大東南集團作為共同借款人與毛某珂簽署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和借據,借款期間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借款金額2000萬元,黃水壽、黃飛剛、史某軍在合同上簽字。

  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公告、董事會及監事會材料、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當事人及相關機構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關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東南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對於上述事實一、二、三、四,時任大東南股份董事長黃飛剛決定不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知悉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大東南股份資金,知悉大東南股份對外擔保或共同借款,多次在審議相關定期報告的決議上簽字確認,是大東南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對於上述事實二、三、四,黃水壽作為大東南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指使他人實施非經營性佔用大東南股份資金,利用大東南股份為其控制的企業擔保或共同借款,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行為。

  黃水壽、黃飛剛及兩人的代理人在申辯材料及聽證過程中提出:第一,案涉資金佔用、違規擔保、共同借款等問題的行為後果已經消除,屬於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第二,黃飛剛和黃水壽兩人積極配合調查,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黃飛剛還提出,黃飛剛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只應該承擔部分責任,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並非由黃飛剛一人所致。綜上,請求減輕處罰。

  對於黃水壽、黃飛剛的申辯意見,經複核,我局認為,第一,案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大、頻次高。第二,我局已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配合調查、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情況,量罰合理。第三,根據現有證據材料,時任大東南股份董事長黃飛剛決定不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應當對此承擔責任。至於其所提的案外因素,因與本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無關,不予以考慮。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對黃飛剛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對黃水壽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佈決定之日起,當事人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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