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息貸款”貓膩多 央行要求所有貸款須明示年化利率

“低息貸款”貓膩多 央行要求所有貸款須明示年化利率

遏制借貸機構誤導利率宣傳,央行再發新規。3月31日,央行發佈公告稱,為維護貸款市場競爭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同時,央行還明確了年化利率的計算標準。

研究人士表示,此次新規一方面是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金融機構放貸行為監管的重要舉措,保護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另一方面,意味着監管部門對放貸機構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進一步,也能夠為司法機關處理借貸糾紛的量裁標準減少不確定性。

須明示真實年化利率

貸款日利率0.055%?看似低廉的借貸成本,實際年化利率卻高達20.08%。不少借貸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以日利率、月利率等標準不一的方式模糊化借貸成本,現實中已有大量消費者因不清楚真實利率而掉入債務陷阱。

3月31日,央行正式發佈2021年第3號公告,對各類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提出要求,即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

具體來看,新規要求所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在網站、移動端應用程序、宣傳海報等渠道進行營銷時,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並在簽訂貸款合同時載明,也可根據需要同時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應比年化利率更明顯。

央行明確,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存款類金融機構、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以及為貸款業務提供廣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聯網平台等。

針對借貸成本的計算標準,央行也提供了具體指引和計算公式。貸款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佔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並折算為年化形式。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另外,貸款年化利率可採用複利或單利方法計算。採用單利計算方法的,應説明是單利。

“低息貸款”貓膩頗多

央行此次公告顯示,在明示利率的規則上,所有放貸機構均明示年化利率是必選項,而公佈日度利率和月度利率是可選項。

證券時報記者在多款網絡借貸平台上看到,在相關頁面通常以“1000元借1天,利息低至0.55元”或“日利率0.055%起”等類似內容為主要宣傳文案,卻並未明確標註年化利率。若以年化利率標準計算,前者的真實利率高達20.075%。

在部分銀行APP的消費貸借款頁面,僅有“日利率0.059%”這樣的信息,只能在借款後的還款計劃中看到以最小字體註明的“年化利率:21.24%”等內容。記者以“利率不符”為關鍵詞在消費者投訴網站“黑貓投訴”搜索,發現超4800條投訴內容,大多投訴內容為實際利率與合同不符。

據瞭解,目前除了網絡小貸、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部分銀行信用卡業務也並未直接展示手續費、利息等費用的年化利率,由於信用卡分期業務存在期數的差別,相關費率也並不一致。

遏制借貸機構誤導宣傳

“新規出台前,有的貸款機構在貸款營銷及貸款合同簽約環節,其中利率一項內容上,有以日、月、年標出的,不一而論且魚目混珠,在利率計算環節也五花八門,甚至出現了利滾利、貸款利率‘驢打滾’等,個別機構盡其所能欺詐,已經出現借款人深受其害的案例。”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衍行告訴證券時報記者。

王衍行認為,這次央行要求明示年化利率,並提出在營銷、鑑定合同、計息方法等環節的具體要求,有利於在法治層面明確借貸雙方權益,從而維護全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是對“套路貸”、高利貸欺詐行為的震懾和打擊。

北京市網絡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車寧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在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過程中,知情權有着重要地位,只有實現對消費者知情權的有效保障,才能談及對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的覆蓋,在原本就存在信息不對稱、專業落差以及花樣繁多的金融領域更是如此。”

同時,車寧認為,由於規範也涉及助貸甚至民間借貸,影響將更為廣泛。結合當前市場形勢,有可能推動實質借貸利率進一步下行,客觀上推動市場競爭更趨激烈,特別是相對下沉的借貸機構將面臨更大經營壓力。此外,部分機構甚至可能面臨合規及輿情風險。

資深信用卡研究專家董崢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若此次央行公佈的新規同樣適用於銀行信用卡業務,將更有利於保障用户的知情權,如不同銀行信用卡分期的手續費標準不一,公示分期費率標準後,將有利於消費者對比各銀行之間的資金成本,從而做出決策。

釐清借貸糾紛司法爭議

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豔日前撰文指出,除了保護金融消費者之外,央行此次發佈的公告對解決借貸糾紛的利率標準也具有明確的指徵意義。在沒有明確要求展示年化利率之前,因為年化利率計算的專業性,即便是司法機關公職人員也不完全清楚實際年化利率與合同等額本息下利率的差異。

實際上,關於放貸機構的真實利率問題,確實在司法實踐中引發過爭議。針對部分案件中實際利率遠高出合同利率的情況,有案例的判決結果顯示,部分司法機關也認為只要借款方看到了具體的還款金額與期限表格,就應知曉真實借貸利率。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其中有條文明確規定,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費者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確告知實際利率,或者明確告知能夠反映實際利率的利息計算方式。

“在實際借貸糾紛中,如果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明確的規則,按照何種利率裁量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仍可能存在司法爭議。央行公告要求放貸機構明確年化利率,為司法機關減少裁量不確定性提供了標準。”沈豔在文章中指出。她還認為,不同放貸機構需要儘快評估這一公告對自身業務的影響、並作出調整以滿足合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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