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推動營商環境“內外兼修”| 新京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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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3日,智能水平運輸機器人在天津港北疆港區C段智能化集裝箱碼頭作業。當日,天津港“智慧零碳”碼頭吞吐量突破100萬標準箱。圖/新華社
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習近平提出,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必須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同時強調,要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制度型開放”這個説法,並非是二十大首次提出,但是在二十大報告中再次特別強調,足見其對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性。
儘管全球經濟受到單邊主義、保守主義等的威脅,但是沒有任何一個經濟體可以與世隔絕而“獨善其身”,“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經濟全球化、投資自由化和貿易便利化,仍然是大勢所趨。
在此背景下,二十大報告再次強調製度型開放,不僅堅定了我國對外開放的信念,也為進一步加快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注入了信心。
實際上,無論是加快建設貿易強國,還是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抑或是有序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都是制度型開放的典型體現。
因此,制度型開放對我國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維護多元穩定的國際經濟格局和經貿關係,都有着深刻的現實意義。
2022年10月13日,雅萬高鐵綜合檢測列車在位於印度尼西亞萬隆的德卡魯爾車站亮相。中國出口的高速動車組和綜合檢測列車運抵印尼,是雅萬高鐵建設又一重要里程碑。圖/新華社
強調製度型開放,體現對外開放的決心
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制度型開放,要求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適應新形勢、把握新特點,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
2020年下半年,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深圳和上海浦東新區時,再次強調要加快推動制度型開放。此次在二十大報告中再次予以明確,在凸顯其重要性的同時,也體現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決心。
制度型開放要求在貿易、投資和人員流動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對外開放力度,實現程序、標準和規則的國際接軌,並和國際相關通行規則對標。制度型開放,不僅指跨境投資自由化和貿易便利化,還包括涉及各類生產要素跨境流動的整體制度環境。
與此同時,制度型開放要求對標國際貿易和投資通行規則,加大對外商投資權益和知識產權的保護。這包括對國際企業一視同仁,進一步放寬境外投資領域和範圍。
2013年以來,我國自由貿易試驗區先後6次擴容,總數增至21個,不斷拓展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探索貿易投資的“最佳實踐案例”,推動各類制度創新成果在全國複製推廣。
制度型開放意味着要在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方面穩步擴大中國的對接與對標,並進一步提升我國在國際經貿組織和規則方面的話語權,參與國際商貿規則制定和修訂。
制度型開放要求我國積極參與世貿組織(WTO)等國際組織,參與制定全球規則和提供全球公共產品,加強雙邊和多邊貿易合作。比如,今年正式生效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使中國同亞太地區10個國家共同構築全球最大自由貿易區。
制度型開放也是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條件,這意味着營商環境的“三化”是相輔相成的,都服務於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
營商環境優化,則需要在國內國際兩個方面協同推進,並通過營商環境的國際化來帶動國內營商環境的市場化和法治化。因此,制度型開放也必然促進國內市場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2022年9月30日,廣東佛山順德萬和電氣工人在生產線作業。預估到歐洲供暖市場的新需求,中國企業調整產品結構,靈活研發新產品適應市場的取暖需求。圖/新華社
擴大制度型開放,也助推國內市場發展
近些年來,中國營商環境在全球經濟體中的排名持續提升,但是還應向營商環境最佳的經濟體看齊。制度型開放有助於我國走出營商環境優化的“瓶頸期”和“高原期”,持續推進國內營商環境優化,使營商環境和國際接軌。
營商環境既服務於國內企業經營和經濟發展,又服務於國際投資貿易,因此需要“內外兼修”。營商環境的國內優化和國際化之間存在相互制約的雙向互動關係,因此不可偏廢一側。否則,不考慮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可能同全球營商環境發展趨勢漸行漸遠,並由於國內營商環境的“固化”和“內卷”而積重難返,使後期營商環境國際化的成本、代價和難度都將難以承受。
制度型開放要求打破經濟體之間的各類有形和無形壁壘,為跨境要素流動提供製度型基礎設施,使包括資本、貨物、服務、人才、技術、數據等在內的各類要素和產品服務跨境自由流動。
具體來説,制度型開放意味着在對外貿易、外商直接投資和人才居留等方面,進一步提升各類服務的便捷高效程度,實現貿易、投資跨國人才流動等的便利化。
對外貿易的高效便捷,主要反映在通關效率和成本,要促進進出口通關效率提高、進出口企業減税降費。近些年來,我國進出口通關效率穩步提升,在跨境電商方面發展迅猛,有力帶動了進出口貿易的制度型開放。
外商直接投資的便捷高效,主要是企業開辦方面的審批程序、成本和效率,即實現外商投資興業程序的便利化,完善外商直接投資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在境外企業投資、企業開辦、工業用地獲取、商業糾紛解決等方面深化改革。
擴大制度型開放,意味着進一步放寬外資市場準入,進一步縮減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全面清理取消針對外資的准入限制,實現市場準入內外資標準一致。這無疑也將大大助推國內市場的提質發展。
制度型開放是雙向對等的,既涉及境外企業來華投資貿易,也涉及境內企業出海投資貿易。未來特別需要考慮如何提升利用外資水平,加強境外投資服務和管理,加快構建國際化的營商環境,以助推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撰稿 / 馬亮(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編輯 / 何睿
校對 /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