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務分類改革已拉開了帷幕,繼徵求意見下發半年後,《關於調整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在陸續下發至各家信託公司。10月10日,有信託公司相關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公司內部已開始試行《通知》相關內容,調整後的數據將在本月財報中進行體現。相較徵求意見,《通知》增加了家庭服務信託、企業及其他組織財富管理信託,採用分級的方式針對家庭、企業等財富管理信託門檻進行了劃定,在行業人士看來,此舉對日後資產服務類信託服務的開展有了更加明確的指導作用。
已有信託公司試行新三類標準
今年4月初,監管部門向各家信託公司下發《關於調整信託業務分類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將信託業務劃分為資產管理信託、資產服務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三大類。
時隔半年,正式《通知》陸續下發至各家信託公司,這也標誌着信託業務分類改革陸續拉開了帷幕。“我們已經收到了文件,目前正在內部研究中,有個別條款細節還需要再跟監管確認。”一位信託公司人士説道。另一位信託公司人士表示,“我們已經開始試行通知內容,調整後的數據將在本月財報中體現” 。不過也有信託公司人士表示,暫未收到該文件。
在此之前,信託公司業務分類大多遵照2017年4月中旬原銀監會下發的《信託業務監管分類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以及《信託業務監管分類説明》(試行)。根據彼時監管要求,經信託公司自願申請,屬地銀監局推薦,最終確定在外貿信託、安信信託、中建投信託、重慶信託、平安信託、中融信託、中航信託、交銀國際信託、陝國投信託和百瑞信託10家信託公司啓動試點。首批開展分類試點的八項業務為債權信託、股權信託、同業信託、標品信託、資產證券化、財產權信託、公益(慈善)信託、事務信託。
不過,隨着近年來信託公司信託業務持續發展,業務形式不斷創新,現行信託業務分類體系已運行多年,與信託業迴歸本源、轉型發展的需求已不相適應,存在分類維度多元、業務邊界不清、服務內涵模糊等問題。為促進各類信託業務在規範發展的基礎上積極創新,監管對信託業務分類進行了調整。
根據《通知》,信託業務除了被劃分為三大類之外,監管在每一個大類項下都做了細分,例如資產管理信託項下分為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信託、權益類資產管理信託、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管理信託、混合類資產管理信託4類;資產服務信託項下分為行政管理受託服務信託、資產證券化受託服務信託、風險處置受託服務信託、財富管理受託服務信託4類,且大項分類下仍有細分領域。
金樂函數分析師廖鶴凱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分析稱,此次調整將對行業格局帶來長期深遠影響,信託公司角色面臨轉換,“買方”角色強化,“資產管理業務”將作為行業重點,信託公司主動管理能力有望進一步提升,證券業務將進一步強化提升,通道類、非標融資業務繼續收規模;資產服務信託有望成為信託公司新的發力點和主要增長點。
劃定家庭服務信託設立金額門檻
通過調整信託業務分類,可以進一步釐清業務邊界和服務內涵。北京商報記者根據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梳理發現,相較《徵求意見稿》的區別,此次《通知》主要調整了資產服務信託項下的細分內容,在財富管理受託服務信託下增加了家庭服務信託、企業及其他組織財富管理信託,採用分級的方式針對家庭、企業等財富管理信託門檻進行了劃定。
監管要求,家庭服務信託,由符合相關條件的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單一個人委託,或者接受單一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委託,提供風險隔離、財富保護和分配等服務。家庭服務信託初始設立時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萬元,期限不低於五年,投資範圍限於投資標的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或者信託計劃。
企業及其他組織財富管理信託方面,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接受單一企業或其他組織委託,提供綜合財務規劃、特定資產處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託服務。企業或其他組織應當以自身合法所有的財產設立財富管理信託,不得以受託管理的他人財產設立財富管理信託。企業及其他組織財富管理信託受益權不得拆分轉讓。企業財富管理信託初始設立時財產金額或價值不低於1000萬元。
一位信託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指出,“此次針對財富管理受託服務信託,用分級分層的方式,針對個人、家庭和企業設置了不同起點,對日後資產服務類信託服務的開展有了更加明確的指導作用”。
在廖鶴凱看來,此次資產服務信託大類項下部分細則調整的考量是更明確相關業務的範圍,指向明確且更嚴謹,更符合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的分類明晰,更加貼合業務實際情況。
其他配套細則有待進一步完善
當前,監管引導信託行業分類改革的態度已經明確,但在試行過程中是否順利,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此前就有信託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坦言,資產管理和資產服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可能容易交叉,需要明確界定才好區分。信託公司在組織架構調整、人才團隊及投研體系建設等方面可能會面臨一定挑戰。
雲南信託研究發展部總經理王和俊指出,在明確分類的基礎上,監管層或還需細化對不同公司開展的不同業務有相應的鼓勵支持保護以及越界展業的懲罰措施,並進一步完善《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配套以及信託財產登記和信託税收制度等法律基礎設施。
當前,制度層面仍需完善,走好差異化發展路徑也成為信託公司的必經之路。在廖鶴凱看來,分類指導的細則需要在實踐中按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和税收匹配都是長期改善的過程。此外,新分類標準實施過程中可能存在新老業務轉換過程中分類的選擇難題、原有業務退出時間不及預期、中小信託公司按照新分類鼓勵方向的業務開展困難的情況。需要信託公司不斷提升人才引進和適應新分類的部門構架建設,中小信託公司力爭加強內控,着力開展適合自身優勢資源的特色業務。
王和俊亦認為,“未來信託公司將會形成這樣的業務局面,資產管理、資產服務和公益慈善等基本業務大家都能做,在此基礎上,各家信託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信託選擇一兩個方向重點拓展,做成特色業務”。
用益信託研究員喻智指出,對信託公司來説,有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解決:一是存量業務的重新界定和清理,也就是過去影子銀行類的業務還需要繼續清理;二是新業務重構,公司戰略、組織架構、業務條線以及人員配置都需要重新考量。
北京商報記者 宋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