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6日訊 近日,信用中國官網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錫山市監處罰﹝2022﹞02070號)顯示,台鈴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產品質量法等法規,被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65萬元。
具體違法事實為,當事人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1-08-27”,型號為“TDT5206Z”的台鈴牌電動自行車於2021年9月27日在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中,因整車質量項目、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銷售的生產日期為“2021-10”,型號為“60V3A”的台鈴牌電動車充電器在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中,因機械強度項目不符合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生產的生產日期為“2021-09-13”,型號為“TDT5193Z”的台鈴牌電動自行車在福建省周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中,因車速限值、整車質量、尺寸限值、蓄電池的最大輸出電壓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標準要求,被判定為不合格。
現查明,當事人生產型號為“TDT5206Z”電動自行車8輛,生產成本價為1569元/輛,銷售價為1599元/輛,計貨值金額12792元,違法所得240元。生產型號為“TDT5193Z”電動自行車4輛,返廠拆解3輛,生產成本價為1920元/輛,銷售價為1950元/輛,計貨值金額7800元,違法所得30元。以上共計電動自行車貨值金額20592元,違法所得270元。當事人共採購型號為“60V3A”的電動車的充電器20個,採購價為38元/個,銷售價為40元/個,計貨值金額800元,違法所得40元。
另查明,涉案3輛“TDT5193Z”電動自行車於2022年3月1日返廠,於2022年3月3日進行了拆解。還查明,涉案充電器系浙江聚源電子有限公司生產。當事人於2021年11月14日向生產廠家採購上述充電器20個,於2021年11月18日銷售給蘇州工業園區唯寧友中車行。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出,違法行為類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六十條,《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二十五條,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36500元,沒收違法所得310元。
台鈴官網顯示,台鈴集團現已成為集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與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智能共享電動車、智能充電樁和換電櫃等從整車到配件全產業鏈的研發、生產、銷售、運營及服務為一體的集團化公司,擁有無錫、東莞、天津、徐州、成都、惠州、重慶、貴港等核心研發生產基地,年產能逾1000萬輛,並遠銷歐美等全球90多個國家和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條:對生產者專門用於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舊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失效或者變質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或者商品產地的;
(六)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或者質量證明文件的;
(七)冒充註冊商標或者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八)冒充專利或者侵犯他人專利權的;
(九)非法制作、銷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十)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十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偽劣原材料、零部件而進行加工、製作或者組裝的。
《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十九條:生產、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商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情形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商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生產、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十項規定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生產、銷售的商品有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專門用於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以假充真的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