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定製並向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辦法》《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規定》和《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文件,以規範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防範資金運用風險,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
定償付能力門檻,保險機構主體資質有要求
逐一來看,銀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應當以對沖或規避風險為目的,不得用於投機目的。
資質要求方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自行參與衍生品交易的,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上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85分;委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及其他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的,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上一年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不低於60分。
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規範業務運作,不得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及衍生品價格、進行利益輸送及其他不正當的交易活動。
風險管理方面,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應當建立動態風險管理機制,制定衍生品交易的全面風險管理制度與操作流程,建立監測、評估與處置風險的信息系統,完善應急機制和管理預案。
同一資產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頭合約價值之和不得高於資產組合淨值的100%,應當根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確定衍生品及其資產組合的風險限額,按照一定的評估頻率定期複查更新。
期貨公司需具備硬性條件,成立5年、上季末淨資本不低於3億
銀保監會強調,保險機構自行或受託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應當根據衍生品辦法規定,制定風險對沖方案,明確對沖目標、工具、對象、規模、期限、風險對沖比例、保證金管理、風險敞口限額,對沖有效性的相關指標、標準和評估頻度,相關部門權限和責任分工,以及可能導致無法對沖的情景等內容,並履行內部審批程序。
重要指標方面,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資產賬面價值的102%,所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權益類資產管理產品市值之和,不得超過資產組合淨值的100%。
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結算後,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當保持不低於軋差後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10%的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流動性資產,有效防範強制平倉風險。
同時,銀保監會還給出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所選期貨公司的硬性條件,包括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淨資本達到人民幣三億元(含)以上,且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低於150%;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價為A類等,加強風險管理。
投資有上限,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上季末總資產20%
根據銀保監會要求,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應當以確定的資產組合(以下簡稱資產組合)為基礎,分別開立期貨交易賬户,實行賬户、資產、交易、核算等的獨立管理。
保險資金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債券、債券型基金及其他淨值型固定收益類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的賬面價值,所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組合淨值的50%。其中,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與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合併軋差計算。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合併軋差計算後的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任一資產組合在任何交易日結算後,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流動性資產,有效防範強制平倉風險。
保險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與期貨交易結算機構、資產託管機構簽訂多方合作協議,所選期貨公司應當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淨資本達到人民幣三億元(含)以上,且淨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準備的比例不低於150%;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價為A類等。(藍鯨保險 李丹萍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