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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考”來了!多地證監局摸底過去兩年券商薪酬情況,包括高管薪酬最高值

由 卯秀珍 發佈於 財經

繼中證協發文摸底券商廉潔從業之後,又一券業大考來了!6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多家券商處獲悉,2023年券商分類評價工作已經開啓,各地證監局已向券商發佈《2023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底稿》(以下簡稱《底稿》)。具體來看,包含證券公司加分項自評以及證券公司扣分項自評。值得注意的是,備受關注的券商薪酬也再次現身考題中,有業內人士指出,上述情況表明監管將金融行業“限薪令”的執行情況和券商工資結構直接納入到年度考核中來。體現了監管對於金融反腐的堅定決心,另一方面也説明監管層更注重金融行業勞動者公平報酬。整體來看,券商分類評價結果可能影響券商多方面業務,意義重大。

摸底近兩年薪酬情況

證券行業一年一度的“大考”拉開序幕。6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從多家券商處獲悉,各地證監局近日已通知券商開啓2023年分類評價工作,並向券商一對一發布《底稿》,要求相關券商於6月中下旬上報自評結果。

具體來看,此次《底稿》分為A、B兩表,分別對應證券公司加分項自評以及證券公司扣分項自評。此次券商分類評價共有16個加分項指標,包含證券公司營業收入、代理買賣證券業務收入、資產管理業務收入、信息技術投入金額等券商經營指標排名情況。

此外,《底稿》設置考題對服務脱貧攻堅等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服務新三板改革情況、服務民企紓困、支持民企發展情況進行考察。《底稿》指出,在上述方面達到標準,將予以加分激勵。

而在扣分項上,《底稿》則涉及券商資本是否充足、公司治理與合規管理、全面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管理、客户權益保護、信息披露六大維度。此外,券商還需披露被採取措施情況、被自律組織採取書面自律措施和紀律處分情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出資的股票質押融出資金規模、境外子公司淨利潤、淨資產成為監管關注的方向。

值得一提的是,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的券商薪酬再次現身考題,且出現在扣分項表格中的“其他”一欄中。《底稿》中要求券商分別填寫2021年、2022年“公司員工及高管薪酬發放情況”數據,具體包含高管薪酬最高值、往年延期支付的薪酬兩部分之和等數據。

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這已不是券商薪酬首次出現在《底稿》中,2022年,證券公司扣分項自評中監管就已新增“公司員工及高管薪酬發放情況”一問,全面摸底券商薪酬情況。

對此,深圳中金華創基金董事長龔濤指出,《底稿》中將券商薪酬情況作為分類評價的依據之一,表明監管直接將金融行業“限薪令”的執行情況和券商工資結構直接納入到年度考核中來。這一方面體現了監管對於金融反腐的堅定決心,另一方面也説明監管層更注重金融行業勞動者公平報酬這個問題,有利於後續制定和調整監管政策。

影響券商多方面業務

作為券業“大考”,分類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年度5月1日至當前年度4月30日。涉及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原則上以上一年度經審計報表及中國證券業協會公佈的信息為準。《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顯示,根據計分情況,分類評價結果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類11個級別。

事實上,分類監管制度早已是證券行業一項基礎性監管制度,其分類評價結果也備受市場關注。2009年5月,證監會出台《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確立分類評價指標體系,並於2010年5月、2017年7月進行了兩次修改。證監會表示,在實施中其以證券公司風險管理能力、持續合規狀況為基礎,結合業務發展狀況對證券公司進行分類評價。2020年5月22日,證監會發文表示為優化證券公司分類監管制度,促進證券公司增強風險管理能力,引導證券行業差異化發展,對《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進一步修改。

從2021年券商分類評價結果來看,AA級券商共有15家,包括中信證券、中信建投、廣發證券等,D級券商則僅1家,為非上市券商。不過,自2022年以來各家券商分類評價結果不再公開“放榜”。

那麼,上述分類評價結果對於券商而言有何影響?在《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中,證監會指出,證監會會對不同類別證券公司規定不同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並在監管資源分配、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頻率等方面區別對待。此外分類結果也將作為證券公司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發行上市等事項的審慎性條件;作為確定新業務、新產品試點範圍和推廣順序的依據。

整體而言,龔濤表示,券商分類評價的出發點在於便於監管,分類後的結果由轄區證監局進行“一對一”通知,不能用於券商廣告、宣傳、營銷,但實際上有一部分股民會將分類結果視為券商實力和商譽的象徵,與券商名譽度相關。此外,在實踐中,分類評價結果直接影響到券商所能從事業務的範圍等多方面,因此分類評價對券商而言是“年度等級考核”,意義重大。

北京商報記者 劉宇陽 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