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2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於9月25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0號)顯示,經查明,蘇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弘激光”,430549)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金朝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468.9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20.31%)、鄭麗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1.1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6.52%)於2020年2月被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凍結期限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前述凍結股份如被行權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公司於2020年4月13日補充披露。
2020年6月,天弘激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金朝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468.9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20.31%)、鄭麗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1.18萬股(佔公司總股本6.52%)、一致行動人郭金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18.3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4.40%)被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凍結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前述凍結股份如被行權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公司於2020年7月10日補充披露。
以上天弘激光股東所持掛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司法凍結,未及時披露,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佈)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被凍結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金朝龍,被凍結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鄭麗軍未及時將司法凍結情況及時告知並協助披露,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劉麗未及時披露司法凍結信息,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天弘激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金朝龍、鄭麗軍、劉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天弘激光成立於2001年1月9日,註冊資本7232萬人民幣,金朝龍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實控人、董事長、總經理,持股比例20.31%,鄭麗軍為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6.52%。公司於2014年1月24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天弘激光於2020年4月13日發佈的《股權司法凍結的公告》顯示,2020年2月26日公司股東金朝龍、鄭麗軍雙方陸續收到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通知((2019)深國仲受7652號-4)、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蘇05財保10號),因與“深圳福田同創偉業大健康產業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股權回購糾紛,對方發起仲裁申請,要求對金朝龍、鄭麗軍名下財產進行司法保全,因此股東金朝龍、鄭麗軍合計持有的公司股份1940.10萬股被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公司股東金朝龍、鄭麗軍持有公司股份佔公司總股本26.83%,在本次被凍結的股份中,1550.03萬股為有限售條件股份,390.08萬股為無限售條件股份。
天弘激光於2020年7月10日發佈的《股權司法凍結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東涉及訴訟的公告》顯示,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東金朝龍、鄭麗軍通知,得知其收到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2020)蘇0591民初2602號《應訴通知書》。公司股東無錫悦衍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作為原告,以控股股東金朝龍、鄭麗軍和股東郭金萍為被告,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7年7月,原告擬參與公司股份定向發行,與被告金朝龍、鄭麗軍簽訂協議。現因公司業績未滿足協議約定,被告未按約定履行股權回購義務,導致原告起訴至法院。股東金朝龍、鄭麗軍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1940.10萬股,股東郭金萍持有公司股份318.32萬股,因原告申請財產保全,上述股東所持股份被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
公司2020年半年報顯示,金朝龍、鄭麗軍系夫妻關係,金朝龍系郭金萍之舅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佈)第五十一條規定:掛牌公司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予以披露。
精選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佔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以及之後質押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質押股份情況、質押融資款項的最終用途及資金償還安排。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掛牌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告知掛牌公司控制權變更、權益變動和其他重大事項,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得要求或者協助公司隱瞞重要信息。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規定: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品種交易價格、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説明,採取措施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説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説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説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説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轉系統公監函〔2020〕120號
關於對蘇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蘇州天弘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弘激光),住所地:蘇州工業園區唯亭鎮通和路66號。
金朝龍,男,1964年7月出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
鄭麗軍,女,1966年6月出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
劉麗,女,1984年3月出生,天弘激光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天弘激光有以下違規事實:
2020年2月,天弘激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金朝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4,689,240股(佔公司總股本20.31%)、鄭麗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11,800股(佔公司總股本6.52%)被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凍結,凍結期限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前述凍結股份如被行權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公司於2020年4月13日補充披露。
2020年6月,天弘激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金朝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14,689,240(佔公司總股本20.31%)、鄭麗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4,711,800股(佔公司總股本6.52%)、一致行動人郭金萍所持公司全部股份3,183,200股(佔公司總股本4.40%)被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凍結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前述凍結股份如被行權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公司於2020年7月10日補充披露。
以上天弘激光股東所持掛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司法凍結,未及時披露,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2020年1月3日發佈,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針對上述違規行為,被凍結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金朝龍,被凍結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鄭麗軍未及時將司法凍結情況及時告知並協助披露,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治理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劉麗未及時披露司法凍結信息,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業務規則》第 6.1 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四條,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天弘激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對金朝龍、鄭麗軍、劉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規範公司治理、誠實守信、規範運作。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 2 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