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取消“40%”發債紅線,便利企業融資

企業債券融資空間擴大。

6月12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下稱“交易商協會”)發佈了《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等6項自律規則,涉及產品、中介服務和發行規範3類制度,進一步提升債務融資工具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其中,在對《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非金融企業超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及《非金融企業中期票據業務指引》(下統稱“產品指引”)進行修訂時,刪除了產品指引中“待償還餘額不超過淨資產40%”的表述。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這將便利企業融資,有望擴大債券發行規模。

發債限制放寬

繼4月中旬發佈首批新版制度文件後,交易商協會又於近日發佈了《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業務指引》等6項自律規則,完善相關制度,優化了常規產品設計。

較受市場關注的是,交易商協會對產品指引進行了修訂,如刪除產品指引中“待償還餘額不超過淨資產40%”的表述;另外,根據自律規則體系整體框架,更加聚焦產品本身,優化產品指引相關內容;對發行計劃等已被其他自律規則完善的內容進行調整。

交易商協會表示,這是為滿足發行人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融資結構的需求。北京某券商分析師也對第一財經記者稱,刪除“40%”的限制相當於放寬了債券發行的條件,以往受制於這一約束,發債主體更多會選擇間接融資的方式,比如銀行貸款等,而40%的紅線取消後,預計未來債券發行規模有望繼續擴大。

據Wind資訊顯示,截至6月14日,今年信用債發行規模約8.29萬億元,較去年同期發行的6.13萬億元,增長約35%。

事實上,交易商協會這一舉措也與新《證券法》接軌。今年3月1日,新《證券法》生效,按照新《證券法》的要求,企業債、公司債發行均取消了“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40%”的規定,刪除規定後,企業發債規模將不受限制,有更大發債空間。

彼時,廣發證券計算了原有證監會公司債要求的累計債券餘額(包括公開發行一年以上的公司債、企業債、可轉債、可交換公司債),統計出累計債券餘額/淨資產大於35%的主體有48家;刪除主體評級為A 及AA-的公司後,還有31家。

“40%”的發債紅線實行已有20年,起初是為限制企業的槓桿率,使得企業債券融資規模有比例上的約束。但隨着市場環境的逐步變化,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這已成為很多企業進行債務融資的一大障礙,尤其是對於一些高等級的企業,在債務融資額超過淨資產30%後,繼續進行融資的空間就相對有限。

另外,參考國際慣例,諸如此類的約束較為少見,因此近年來,市場上關於取消該限制的呼聲漸起,尤其是在支持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大環境下。上述分析師對記者稱,如今,公司債、企業債、短融、超短融、中票等融資工具對這一限制的取消,無疑將減輕發行主體融資的制度障礙,原債券待償還餘額接近或超過40%的發行主體有了繼續擴大融資規模的可能。

“不過,在實際審核中,據説交易商協會、交易所,還是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在發債額度上做管控。”上述券商分析師稱。

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曾提及,受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債務規模偏高背景下融資需求不強、債券市場信用分層明顯等因素的制約,企業債和公司債的擴容相對有限,作為評級下沉主力的城投債和地產債或將成為主要的受益方。

利於債市統一監管

交易商協會此次宣佈取消上述限制也意味着債市的統一監管再進一步。

一直以來,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債市不同的債券品種由不同的監管部門核准、註冊或備案,呈現出相對分割的局面。比如,企業債由國家發改委監管,公司債由證監會監管,而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由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監管。

而自2018年下半年以來,債市統一監管逐步推進,先是當年8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專題會議強調,“建立統一管理和協調發展的債券市場、穩步推進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緊接着,9月11日,央行、證監會聯合發佈公告,加強對信用評級行業統一監管,推進債券互聯互通;隨後,12月,央行、證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債券市場執法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從債券市場的統一執法方面,進一步推進債券市場的統一監管。自此,債市迎來統一監管時代,具體舉措頻出。

今年的一大動作就是3月公司債和企業債發行實行註冊制改革,在此之前,交易商協會監管的中票、短融等債務融資工具已實行註冊制,不同券種的註冊標準逐步趨同;如今,“40%”紅線的取消將進一步提升債券市場的統一化程度。

興業研究金融監管分析師何帆曾表示,統一債券市場執法體系是建設統一債券市場的基礎工作,執法權限的統一以及執法效率的提升,將促進債券市場的定價有效性。

上述分析師也稱,債市統一監管一方面有助於債券市場更好發揮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及風險定價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也有利於降低信息不對稱性,提高投資者信心。

還需一提的是,除了取消相關限制外,交易商協會此次還完善了中介服務規則,增加受託管理機構,比如結合已推出的受託管理人制度,完善中介機構類型,新增受託管理人角色,進一步提升投資人保護力度;強化存續期管理主體職責,明晰主體範圍和職責邊界;進一步完善主承銷商團機制,調整主承銷商家數限制,提升承銷業務積極性,便利企業融資安排。

同時,整合優化發行相關自律規則,提升發行工作便利,規範發行秩序,如基於集中簿記建檔系統運行多年的成熟實踐,進一步優化簿記建檔監督留痕機制,取消發行方案備案流程,提升發行效率,為企業靈活把握髮行窗口提供便利等。

交易商協會表示,下一步將充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不斷完善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制度和機制,推動債務融資工具更好地服務於企業融資和實體經濟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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