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第四季度部分税費延緩繳納
國家税務總局網站10月29日消息,國家税務總局、財政部發布《關於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公告》稱,對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户)延緩繳納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費。製造業中型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各項税費金額的50%,製造業小微企業可以延緩繳納公告規定的全部税費。延緩期限為3個月。《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製造業中小微企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行業門類為製造業,且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4億元以下(不含4億元)的企業和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企業。延緩繳納的税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繳納)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除外)、國內增值税、國內消費税及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