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六大准入門檻,禁止與無證機構合作!互聯網財險新規徵求意見,中小財險或迎重大利好!

明確六大准入門檻,禁止與無證機構合作!互聯網財險新規徵求意見,中小財險或迎重大利好!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進一步細化。

明確六大准入門檻,不得向網絡平台變相支付畸高手續費、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禁止與無保險中介資質機構合作……券商中國記者獲悉,銀保監會財險部近日向各財險公司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 以進一步規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發展,推動財險業線上化轉型。

該意見稿是今年2月正式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配套文件,主要就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定義、准入條件、經營區域、經營行為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管控、落地服務、內部管理、監管措施與行政處罰等十方面徵求意見,要求各財險公司於9月16日前反饋意見。

業內人士分析,意見稿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都有明確要求,有利於促進市場規範發展。且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以利用互聯網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除車險和農險以外的財險業務,非常利好網點不足的中小公司。

近年來,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進入快車道。2011-2020年互聯網保險總保費實現65%的複合增長率,中金此前預計,隨着具有線上消費習慣的年輕一代成長為保險消費的主力,互聯網保險經紀和代理平台將迎來較大的發展機遇,2021-2030年互聯網保險將實現24%的複合增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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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財險明確六大准入門檻

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為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去年12月發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對各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制定了明確的規範要求,該辦法已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此前表示,將及時出台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此次意見稿便是配套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圍繞互聯網財險業務進行規範。

意見稿所稱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是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台或委託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台,公開宣傳銷售財產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根據意見稿,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符合以下六大條件:

(一)符合《保險法》《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二)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75%;

(三)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價為B類及以上;

(四)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五)一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

(六)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除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不符合本通知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不得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台及其他互聯網平台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否符合條件,車險和農險都不在此次意見稿所述的互聯網財險業務範圍內。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目前車險不好做,農險又太專業且依賴地方關係,根據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如果獲得資格就可以做全國業務(車險和農險除外),對大部分網點少的小公司是極大利好。

不得變相支付畸高手續費

經營行為規範方面,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加強合規審慎經營,不得有不正當競爭、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意見稿專門提及,應堅持提升經營效率、讓利保險消費者,不得以保費分成等方式、以與保費掛鈎的“技術服務費”“營銷宣傳費”等名義向網絡平台企業變相支付畸高手續費、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應維護經營獨立性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不得違規通過關聯交易向網絡平台企業及其關聯方輸送不當利益,不得利用網絡平台企業持股的優勢地位擠壓其他保險公司合作機會。

保險公司還應規範數據收集使用管理,遵守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切實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保障個人和國家信息安全。

保險公司對依託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合理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科學釐定保險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不得通過高定價、高費用方式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

針對近年虧損嚴重的融資性信保業務,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應當嚴格依照信保業務相關監管規定,遵循依法合規、小額分散和風險可控的原則,不得承保保費佔據融資義務人綜合融資成本比例過高的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保險公司應依法向保險消費者做好保險期限、保險費率、保費及其分期繳納方式、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險消費者知情權和剝奪保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禁止與無保險中介資質機構合作

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合作的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也有明確要求,應當選擇滿足以下條件的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

(一)具有三年以上財產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二)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户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備,業務流程管理滿足業務需要;

(三)一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四)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應嚴格管控受託保險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不得與無保險中介資質的機構發生業務往來,不得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相關費用,影響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真實性。受託保險中介機構的客户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保險產品,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鈎。

落地服務方面,對於部分無法在線完成核保、保全、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本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專業服務機構或委託外部合作機構等方式,向保險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財產保險落地服務。但專業服務機構、外部合作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營銷展業或承保等相關活動。

停止和恢復互聯網保險業務方面,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出現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經營區域內出現無法提供相關險種落地服務能力的情形時,應主動停止開展該區域互聯網財產保險相關險種的新業務。整改後滿足規定要求的,可恢復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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