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謝藝觀)10月7日晚間,永冠新材發佈的一則公告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董事會秘書楊德波因休假期間遭遇意外於2021年10月2日不幸去世。
永冠新材發佈公告截圖。
上市公司董秘海灘溺水,兩人身亡
據永冠新材招股説明書顯示,楊德波出生於1987年,現年34歲。曾任杭州匯同對外貿易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歷任永冠有限企劃和IT部經理,現任永冠股份董事、董事會秘書。
此次意外之前,據公司9月27日披露,楊德波獲授股票期權數量6萬份,佔激勵計劃擬授予股票期權數量的2.93%,股票期權首次權益授予的行權價格為28.51元/份。
楊德波意外身亡,永冠新材股價亦受挫,10月9日,永冠新材收跌3.76%報31.71元。
此前曾有媒體曝出,10月2日,兩人在海南省博鰲海域度假遊玩時,發生溺亡。其中一人因見義勇為不幸遇難。後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經確認,永冠新材董秘楊德波確係在海南瓊海一海域的溺亡者之一。
10月4日,“瓊海政法”微信公眾號發佈關於擬確認為瓊海市見義勇為積極分子人選的公示,26歲的張子琛位列其中。
其事蹟中提到,10月2日18時30分左右,楊某波到入住酒店附近的海邊下水游泳,其妻兒在岸上散步,由於不熟悉水情,楊某波出現溺水情況並呼救。位於其大約三、四米左右的張子琛及其父親張某軍第一時間發現楊某波溺水,立即游去救人。因夜黑浪大,張某軍體力不支,極力迴游返回岸邊,張子琛繼續游去救楊某波。張某軍遊至岸邊後撥打119、120求助。經多方努力,楊某波和張子琛分別於當天19時40分和20時53分被發現,經診斷,兩人均無生命體徵。
旅客出事,酒店要不要擔責?
10月7日,聲稱為“楊某波妻子”的用户在社交平台發文,描述了事情發生的詳細過程。文中提到,“尋求酒店幫助時,酒店説需要上報讓等回覆,但一直沒有等到任何回覆。”“酒店在此期間未主動做出任何施救措施。”“酒店為了入住率用‘私屬海灘’虛假宣傳,出事後便稱公共海灘推卸責任。”“10月1日該區域海灘才出現溺亡事故,但酒店未做出任何的提醒和警示。”
中新網記者9日在預訂平台查詢發現,涉事酒店詳情一欄中已無“私屬”字眼,只顯示為魅力十足的陽光海灘,“大堂步行至海灘僅需158步”。
同日,該酒店客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海灘都是公共的。另外,之前廣告牌就有提示不能下海游泳,也有口頭提示。事情發生後,我們這邊又新增了很多警示牌,在客房、前台以及交接房卡時,也會給紙條,上面有警示語。”
海灘是否可以在宣傳中稱為“私屬”?酒店方是否在保障旅客安全上存在漏洞,需不需要在這次意外事故中承擔責任?
“海灘的所有權歸屬於國家或者集體,個人或企業只能以履行法定程序的形式獲得使用權。”北京雲通律師事務所主任閆兵告訴記者,未履行使用權審批手續的,海灘只能屬於公共區域,任何人或企業均無權將其標註為“私人海灘”。
閆兵認為,涉事酒店的宣傳中出現“私屬海灘”用語,且作為酒店的賣點之一。若該情況屬實,無論涉事酒店是否在法律上獲得了海灘的專屬使用權,站在消費者角度,這種宣傳話術會導致“私屬海灘”成為消費者是否入住該酒店的選擇性因素之一,且可能導致消費者產生該“私屬海灘”具備酒店提供的配套設施及服務的認知誤區,並基於此種信賴降低在“私屬海灘”遊玩時的安全防範意識。
“在上述前提下,‘私屬沙灘’的配套設施及服務已經成為消費者有償消費行為的一部分,在涉事酒店沒有充分、明確盡到注意及提示義務的情況下,其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閆兵表示,另據家屬描述,酒店方未給予任何合理的救助措施,顯然存在明顯的過錯。至於酒店方應當承擔的責任程度,有待於事發細節的進一步核實。
值得一提的是,瓊海市旅文局也於2日發佈通知,要求各旅館業經營單位進一步加強安全提示,提高風險防範和應急意識。尤其是涉海、涉水區域的賓館、酒店、民宿等,務必在接待大廳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提示牌,提醒廣大旅客不要前往附近海域和水域游泳、戲水。(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三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