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9日訊 證監會近日公佈的關於對劉瑾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新疆證監局發現劉瑾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私下向客户推介、銷售非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2016年,劉瑾在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私下向客户推介、銷售深圳前海國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代銷的深圳前海富華產業基金系列—集合型理財產品紅利來等,上述產品並非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二、借用他人證券賬户進行證券交易
劉瑾在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工作人員期間,以及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在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文化路證券營業部任職經紀人期間,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借用他人證券賬户進行證券交易。
新疆證監局指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二十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劉瑾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湘財證券”)成立於1992年,於2014年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掛牌,隨後於2018年6月11日發佈公告稱,公司股票自2018年6月12日起終止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劉瑾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劉瑾:
經查,我局發現你存在以下問題:
一、在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私下向客户推介、銷售非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2016年,你在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私下向客户推介、銷售深圳前海國融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代銷的深圳前海富華產業基金系列—集合型理財產品紅利來等,上述產品並非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
二、借用他人證券賬户進行證券交易
你在湘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人民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工作人員期間,以及2018年8月至2021年8月在華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文化路證券營業部任職經紀人期間,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借用他人證券賬户進行證券交易。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九項,《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十七條,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四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34號)第二十條、《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20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新疆證監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