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國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45號)(簡稱“45號文”),決定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資管理能力的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方式、頻次等進行了明確,並規定了違規情形和責任,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此次改革將有力解決部分保險機構存在的投資管理能力“重牌照、輕建設”的問題,有利於保險投資管理能力不斷提升。“這將助推保險機構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利於保險行業應對內外部風險,也有利於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一位保險機構高管表示。
在原有的備案監管體系下,保險業形成了保險公司承擔資產負債管理職能、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開展專業化投資的主要模式,以及保險公司自行投資和委託業外機構運作為補充的資產管理格局。這對於險資建成“投資有規範、風險有防控、合規有檢視”的體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原有的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也存在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設置不合理、能力牌照與資管新規配套細則口徑不統一等問題。本次《通知》的出台解決了這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