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東轉讓股權,個人所得税怎麼繳納?
最近,小和接到一些諮詢,詢問股東轉讓股權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今天,小和就來給大家梳理一下個人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涉及到個人所得税繳納的一些問題吧!
一、需不需要交税?
需要!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包括(1)出售股權;(2)公司回購股權;(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6)以股權抵償債務;(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二、誰來交税?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税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即,A將股權轉讓給B,那麼A為納税人,B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税務機關,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
【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三、什麼時候交税?
扣繳義務人(受讓方)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税務機關。由納税人(出讓方)或扣繳義務人(受讓方)在次月的15日,應該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另,如果是分期付款的,在滿足如下條件之一時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5)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行為已經完成的;(6)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四、交多少税?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二十。
即:個人所得税額=(股權轉讓收入-股權原值-合理費用)*20%
另,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收入一般為合同約定價格,或者是在債務處理過程中抵消相應債務的價格。同時轉讓方在轉讓過程中取得的與轉讓相關的各類款項,如違約金,補償金,資產以及權益等都應計入股權轉讓收入中。
“股權原值”:如果股權通過現金出資方式獲得,那麼股權原值為實際支付價款與相應合理税費之和;如果股權以非貨幣形式取得,那麼股權原值為税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入股市非貨幣資產價格與相應合理税費之和;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的情況下,股權原值為轉增額與相關合理税費之和。
【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
五、在哪裏交税?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税務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如,A向B轉讓甲公司的股權,向甲公司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税。
【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六、税務機關什麼情況下可以核定
股權轉讓收入?
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有: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也就是説,在有以上這幾種情形時,主管税務機關可以不按照股權轉讓協議等憑證載明的數額作為股權轉讓收入,而由主管税務機關自行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關於發佈《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